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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 公司 ( 不论是否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 须作出的披露
1、获授权贷款的总额
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须以独立的总目载列于该财政年度内,在第 280 及 281 条的权限下作出的尚未清偿的贷款的总额。
2、周年综合财务报表的附注须载有财务状况表
(1) 关乎某财政年度的周年综合财务报表须——
(a) 在其附注内,载有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控权公司的财务状况表;及
(b) 加入披露控权公司的储备的变动的附注。
(2) 尽管有第 380(4) 条的规定,关乎某财政年度的周年综合财务报表的附注所载的、控权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不须载有任何附注。
(3) 上述财务状况表的格式,须为假使有关控权公司不须就有关财政年度拟备周年综合财务报表便会採用作为拟备该财务状况表的格式。
3、附属企业的财务报表须载有关于最终母企业的详情
(1) 如公司在某财政年度终结时,是另一企业的附属企业,则本条适用。
(2) 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的附注须载有——
(a) 被董事视为该公司的最终母企业的企业的名称;及
(b) 董事所知的关于该企业的以下资料——
(i) ( 如该企业是法人团体 ) 其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国家;
(ii) ( 如该企业不是法人团体 ) 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4、对适用的会计准则的符合
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须述明——
(a) 该报表是否按照第 380 条所指的适用的会计准则拟备;及
(b) ( 如非如此拟备 ) 与该准则有事关重要的偏离之处的详情及原因。
第 2 部 公司 ( 不属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者 ) 须作出的披露
1、核数师的酬金
(1) 关乎某财政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须以独立的总目述明核数师的酬金的款额。
(2) 在本条中——
酬金 (remuneration) 就公司的核数师而言,包括该公司就该核数师的开支而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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