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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 周年申报表须载有的资料
1、第 662(1) 或 (3) 条所指的周年申报表,须载有有关公司的以下资料——
(a) 该公司的名称,其注册编号及商业名称 ( 如有的话 );
(b) 该公司的类别;
(c) 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d) 该申报表的结算日期;
(e) 该公司就所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按揭及押记的负债总额的详情——
(i) 根据本条例须向处长登记的;或
(ii) 若于 1912 年 1 月 1 日后设定便须如此登记的;
(f) 如属有股本的公司——
(i) 关乎该公司的成员及股本的详情;及
(ii) ( 如该公司曾将其任何股份转换为股额,并已向处长发出转换股份通知 ) 每名现有成员所持有的股额;
(g) 如属无股本的公司 ( 注册为无限成员人数的公司除外 ) ︰该公司的成员人数;
(h) 如公司纪录备存于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该地方的地址及备存于该地方的公司纪录;
(i) 关于以下人士的详情——
(i) 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担任该公司董事或备任董事的人;及
(ii) 在该日期担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的人,而该等详情须属本条例规定须就该等人士而载于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的。
2、如属上市公司,则本附表第 (1)(f)(i) 条规定的关于成员的详情,仅限于关于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的详情︰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 5% 或多于 5% 发行股本的。
3、如董事或备任董事是自然人,本附表第 1(i) 条规定的详情,不包括——
(a) 载于有关董事登记册作为该董事或备任董事的通常住址的地址;及
(b) 该董事的身分证或护照的完整号码,或该备任董事的身分证或护照的完整号码。
4、如公司秘书是自然人,本附表第 1(i) 条规定的详情,不包括该公司秘书的身分证或护照的完整号码。
5、如属按照第 636(1) 条备存成员登记支册的公司,则如该登记支册的记项的文本尚未送抵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有关周年申报表无需载有该等记项的详情。该等详情在其关乎须载于周年申报表的事项的范围内,须在该等记项的文本送抵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之后,载于下一份申报表内。
第 2 部 须载于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的附加资料
6、第 662(1) 条所指的周年申报表,亦须载有关于私人公司的以下资料——
(a) 述明以下事项的陈述书——
(i) 自最近一份申报表的日期起;或
(ii) ( 如属首份申报表 ) 自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起,该公司并没有发出邀请,以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及
(b) ( 如有关周年申报表披露该公司的成员人数超过 50 名 )述明以下事项的陈述书:超出 50 名之数全属根据第11(2) 条于计算该公司成员人数时不包括在内的人。
第 3 部 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随附的文件
7、根据第 662(3) 条所指的周年申报表须随附——
(a) 根据第 430 条须送交该公司每名成员的文件的副本,该等副本须经该公司的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核证为真实副本;及
(b) ( 如 (a) 段所述的任何文件所用的语文既非中文亦非英文 )该文件的经核证中文或英文译本,而该译本须附于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