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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公司的首任董事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3(2) 或 153A(2) 条 ( 视情况所需而定 ),就按根据本附表或凭藉《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 1 章 )第 23 条具有持续效力的《前身条例》的条文组成及注册的公司而适用。
89、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1) 如在第 457 条的生效日期当日——
(a) 公司有最少一名董事;但
(b) 该董事不属自然人,而该公司的其他董事 ( 如有的话 )也没有一人是自然人,则在该日期后的 6 个月终结前,第 457(2) 条不适用于该公司。
(2) 如公司是按根据本附表或凭藉《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 1 章 )第 23 条具有持续效力的《前身条例》的条文组成及注册的公司,而在该公司成立為法团的日期——
(a) 该公司有最少一名董事;但
(b) 该董事不属自然人,而该公司的其他董事 ( 如有的话 )也没有一人是自然人,则在第 457 条的生效日期后的 6 个月终结前,第 457(2) 条不
适用于该公司。
(3) 如在第 457 条的生效日期当日,公司根据《前身条例》第344A 条当作不活动公司,则第 457(2) 条不就该公司适用。
(4) 如第 (3) 款所述的公司订立任何会计交易,则自该会计交易的日期起,该款不再具有效力。
90、董事的作为的有效性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7 条,继续就于第 461 条的生效日期前作出的作为而适用。
91、董事的罢免
如有关公司在第 463 条的生效日期前接获有关申述,则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7B(4) 条,继续适用。
92、董事的法律责任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65 条,在该条与董事有关的范围内,继续就于紧接第 468、469 及 470 条的生效日期前该第 165 条所适用的条文而适用。
93、首任公司秘书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4(1AA) 条,就按根据本附表或凭藉《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 1 章 ) 第 23 条具有持续效力的《前身条例》的条文组成及注册的公司而适用。
94、董事会议的纪录
(1)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19 条,继续适用于在第 481 及 482 条的生效日期前举行的董事会议。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有关会议纪录已按照《前身条例》第 119(1) 条记入簿册内,并已自该会议举行的日期起备存该会议纪录最少 10 年,则公司无需备存该会议纪录。
(3)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3C 条,继续适用于在第 483 条的生效日期前作出的决定。
(4) 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如有关纪录已按照《前身条例》第153C(3) 条记入簿册内,并已自有关决定作出的日期起备存该纪录最少 10 年,则公司无需备存该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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