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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向董事或其他人作出的贷款等
(1) 如有以下情况,本条适用——
(a) 在第 11 部第 2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公司订立《前身条例》第 157HA(3)(a) 条指明的交易;
(b) 该项交易是在《前身条例》第 157HA(4)(b) 条指明的条件下订立的;及
(c) 该项条件在该生效日期前未获符合。
(2) 如有关公司已按照第 613 条免除周年成员大会的举行,则有关指明条件继续适用,犹如该条件订定——
(a) 在该公司原须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的最后日期当日或之前,需取得该公司的批准;及
(b) 如不能取得该项批准,则任何人在与该项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所负的法律责任,须在该日期之后 6 个月内履行。
96、失去职位或退职
(1)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63、163A、163B、163C 及 163D 条,继续就以下事宜而适用:于第 11 部第3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发生的、该等条文指明的失去职位或退职。
(2) 就本条而言,如有以下情况,失去职位或退职即告发生——
(a) ( 如属董事席位 ) 有关的人不再是董事;或
(b) ( 如属任何其他职位 ) 有关的人不再担任该职位。
97、与兼具董事身分的唯一成员订立合约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62B 条,继续就以下合约而适用:于该条指明的并在第 545 条的生效日期前订立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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