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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 导言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废除 (repeal) 指被第 912 条废除,而被废除亦须据此解释。
第 2 部 为第 2 部作的过渡性安排及保留安排
2、处长的职位
(1) 在紧接第 21 条的生效日期前担任或署理公司注册处处长职位的人,继续担任或署理该职位 ( 视属何情况而定 ),犹如该人是根据第 21(1) 条获委任一样。
(2) 按根据《前身条例》第 303(4) 条作出的指示而制备的最后印章,须视为按根据第 21(4) 条作出的指示而制备的印章。
(3) 行政长官在第 21 条的生效日期前,根据《前身条例》第303(1) 条指示或最后指示的地点,须视为根据第 21(3) 条获指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