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总公司:
电子邮件:
gbd33@163.com
热线电话(16条线):
+86 20 61133120
020 6113 3120
020 3829 5993(传真)
综合业务部:
电话:
陈小姐:13688873611(广州)
罗先生:18823089448(江门)
Anne:13923362011(珠海)
48、就某些分派而对《前身条例》作的保留
(1) 在第 (2) 款的规限下,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IIA 部,继续适用于第 295(2) 条指明的分派,而第 6 部不适
用于该项分派。
(2) 上述第 IIA 部适用,犹如——
(a) 在《前身条例》第79A(1)条分发的定义中,在(b)段之后,已加入——
“(ca) 按照《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第 5 部第 4 分部从资本 ( 包括发行新股份所得收益 ) 或未实现利润中,拨款赎回或回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
(cb) 公司根据《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第 283、284或 285 条向成员提供资助;”;
(b) 在《前身条例》第 79J(2) 条中,在 (a) 段之后,已加入——
“(ba) 符合以下说明的资助——
(i) 公司在违反《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第 5部第 5 分部的情况下给予的;及
(ii) 给予该资助,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或增加公司的净债务;”;及
(c) 在《前身条例》第 79M(2) 条中——
(i) 在 (a) 段中,已删去“或”;及
(ii) 在 (a) 段之后,已加入——“(ba) 公司在违反《公 司 条 例》(2012 年第 28 号) 第275 条的情况下给予的资助;”。
49、章程细则中某些较旧条文的保留条文
如在紧接 1991 年 9 月 1 日之前,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批准公司运用其未实现利润,支付未发行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款,并将该股份作为全部或部分缴付股款的红股配发予成员的,则该条文继续 ( 除章程细则有所修改外 ) 作为在该日期之后如此运用该利润的权限依据。
以上内容均由金中企业顾问收集汇总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需办理业务,可联系客服办理,或直接致电总部24小时热线:020-61133120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