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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附表11:[ 第27、369 及913 条]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第5部 为第5部作的过渡性安排及保留安排

2013-09-13 17:47:32 发布 作者: 阅读流量:3704次

       42、原讼法庭确认的股本减少
       (1) 在紧接第 5 部第 3 分部第 3 次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58 条 ( 在该条关乎股本减少的范围内 ) 及第 59 至63条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第102号命令,继续就以下决议而适用: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根据《前身条例》第 58(1) 条通过的、关乎减少股本的决议。
       (2) 在紧接第 5 部第 3 分部第 3 次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58 至 63 条及《高等法院规则》( 第 4 章,附属法例A) 第 102 号命令——
          (a) 继续凭藉如此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8B(1) 条就以下决议而适用:在该生效日期前,根据《前身条例》第 58(1)条通过的、关乎减少股份溢价的决议;及
          (b) 继续凭藉如此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9H(4) 条就以下决议而适用:在该生效日期前,根据《前身条例》第 58(1)条通过的、关乎减少资本赎回储备的决议。
       (3)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公司 ( 费用及百分率 ) 令》( 第 32 章,附属法例 C) 附表 1 第 1(b) 项——

          (a) 继续适用于以下申请:按根据第 (1) 款具有持续效力的《前身条例》第 59 条提出的、关乎确认股本减少的申请;
          (b) 继续凭藉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8B(1)条而适用于以下申请:按根据第 (2)(a) 款具有持续效力的《前身条例》第 59 条提出的、关乎确认减少股份溢价的申请;及
          (c) 继续凭藉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9H(4)条而适用于以下申请:按根据第 (2)(b) 款具有持续效力的《前身条例》第 59 条提出的、关乎确认减少资本赎回储备的申请。
       (4) 第 5 部第 3 分部不适用于第 (1) 款提述的股本减少。

  
       43、股份赎回及回购
       (1)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9、49A、49B、49BA、49C、49E、49F、49G、49H、49P、49Q、49R、49S、58 及 168B 条及附表 13 ( 在该等条文关乎上市公司赎回或购买本身的股份的范围内 ),继续就以下批准而适用:在紧接第 5 部第 4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根据《前身条例》第
49BA、49E(2) 或 49F(3) 条属有效的批准。
       (2)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9 至 49S 及 58 条 ( 在该等条文关乎非上市公司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的范围内 ),继续就以下批准而适用:在紧接第 5 部第 4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根据《前身条例》第 49D、49E(3) 或 49F(2) 条属有效的批准。
       (3) 第 5 部第 4 分部不适用于公司根据第 (1) 或 (2) 款提述的批准赎回或购买本身的股份。
 

       44、在生效日期前发行的可赎回股份
       在 1991 年 9 月 1 日前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以及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但在第 234 条的生效日期前发行的可赎回股份,均可按照本条例赎回。
  

       45、公司没有赎回或回购股份的后果
       第 271 及 272 条不适用于在 1991 年 9 月 1 日前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
  

       46、非上市公司对购入本身股份的资助
       (1)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47A 至 48 条 ( 在该等条文关乎非上市公司提供资助的范围内 ),继续就非上市提供资助而适用,但前提是《前身条例》第 47E(6) 条所指的董事陈述书是在第 5 部第 5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作出的。
       (2) 第 5 部第 5 分部不适用于第 (1) 款提述的提供资助。

  

       47、指明报章
       在政务司司长根据第 203(2) 条在宪报刊登中文报章及英文报章的名单之前,根据《前身条例》第 71A(3)(a) 条刊登的最后一份报章名单所指明的中文报章或英文报章,就第 5 部而言,须视为指明中文报章或指明英文报章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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