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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非香港公司在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只以英文名称注册,我可否在香港注册时加上一个中文名称?
答:可以,你可提供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本。有关部分须述明公司的名称、证书的性质(例如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册摘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签发证书的日期。该译本须根据《公司(表格)规例》第6或7条的规定核证。
上述安排亦适用于非香港公司在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只以中文名称注册,而拟在香港注册时加上一个英文名称。
问:我的非香港公司如在香港注册时只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可否在注册后加上一个中文名称?
答:可以,你可提交表格N10连同下列文件及费用(港币1,425元):
1、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本。有关部分须述明公司的名称、证书的性质(例如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册摘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签发证书的日期。该译本须根据《公司(表格)规例》第6或7条的规定核证。有关核证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及
2、授权你的公司采用中文名称的特别决议。
文件登记后,公司注册处会发出「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上述安排亦适用于非香港公司在注册后拟加上一个英文名称。
问:我的非香港公司可否更改其只在香港注册的英文或中文名称?
答:可以,你的公司应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名称并在更改名称生效日期的一个月内,向本处提交表格N10,连同述明新名称生效日期的特别决议及费用(港币1,425元)。文件登记后,本处会发出「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问:我的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可否跟其他已经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答:《公司条例》第337B条载有对非香港公司使用法人名称的规管。如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有关的法人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或该法人名称对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或遵照第335条更改法人名称当日起计6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书。
获送达通知书的非香港公司,不得在由该通知书送达时起计两个月届满后的任何时候,以其法人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更改法人名称,或指明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并且经处长批准的建议名称(该公司的法人名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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