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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外资总公司在天津,现在在广州以分公司形式开一家餐饮店,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办理这家分公司地税证需要什么资料?是先办理地税证还是先办理国税证?这家餐饮店是缴纳什么税种的?每个税种是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的?因为分公司是做日式餐饮,很多食材很难拿到发票,请问分公司(餐饮)什么征收方式才好?
解答:一、根据现行《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可同时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手续,并无先后顺序要求。
二、一般饮食业外资企业涉及税费:营业税按收入5%计征、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计缴)、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计缴)、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2%计缴)、堤围防护费按收入0.09%计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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