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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0〕72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事项,除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二)纳税人在申请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附件5);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如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企业收入项目明细表》(附件6-1);如涉及减免项目所得的,需提供《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表》(附件6-2)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三、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审核确认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
4.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
6.企业收入项目明细表/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表
7.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予受理决定书
8.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限期补正通知书
9.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受理通知书
10.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核查表
1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决定书
1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1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决定书
1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移送书
15.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台账
16.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
17.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
18.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台账
19.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季报台账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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