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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解读

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函〔2014〕52号)

2014-02-17 14:26:13 发布 作者: 阅读流量:733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进行了修订。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地方来电,咨询有关填报问题。为确保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有关“异地分所”
     (一)为使报表清晰明了,表1中增加“异地分所”一类,按属地原则,与有限所、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按合伙填列)并列填报。异地分所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所。
     (二)将表1中的“性质”栏名称调整为“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所长)姓名”栏名称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所长/负责人)姓名”,异地分所填写负责人姓名。
  (三)表3中,税务师事务所部分,“机构总数”、“本年度新设机构数”、“本年度注销数”栏均增加“异地分所”的统计。“机构总数”包括有限所、合伙所和异地分所,但不包括本地分所,且每一项的户数都应和表1填报户数一致。税务师事务所分所部分,每个项目均按本地分所和异地分所分别填报。
     二、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
     对在统计年度发生注销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在表1、表2、表4和表5中填报,由各地汇总本年度注销所的数量,在表3“本年度注销数”中填列。
     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人员”的含义
  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是指“人员总数”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如果一人拥有两种以上其他专业服务资格,可以重复统计。
     四、栏目调整
     鉴于表4的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行业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为真实反映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量,将“收入总额”下各项业务的“户数”调整为“户次”,按“户次”填报。
     五、填报口径
     (一)表6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以纳税人为计算单位,对同一纳税人,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填列。如调增大于调减,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调减大于调增,在“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对不同纳税人,应按税务师事务所为不同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分别填报,不能相抵。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户数和金额,均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
     (三)在“其他鉴证业务小计”明细项目中增加一项“(四)其他”,用来反映不属于“其他鉴证业务小计”中(一)、(二)、(三)明细项目的其他鉴证业务情况。
     六、报送时间
     (一)表1至表6的统计截止时间为统计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二)为了保证行业数据汇总和核对工作顺利进行,方便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按时上报行业报表,将税务师事务所报表上报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2月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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