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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的规定:
一、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货运站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7、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8、公共交通车船。
9、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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