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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分部 导言
484、释义
(1) 在本分部中——
子女 (child) 包括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及以香港法律承认的任何方式领养的子女;
同居关系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指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 ( 不论同性或异性 ) 之间的关系;
董事 (director) 包括幕后董事。
(2) 在本分部中,提述未成年子女,即提述 18 岁以下的子女。
485、构成违反的情况
在本部中,提述构成违反的情况,如属一项若非因任何事实或情况便会因第 2 分部第 3 次分部而不会被禁止的交易或安排,包括该事实或情况。
486、有关连实体
(1) 在本部中,提述与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即提述——
(a)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家庭成员;
(b) 与该董事或前董事处于同居关系的人;
(c) 属 (b) 段所指的人的未成年子女并且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i) 并非该董事或前董事的子女;及
(ii) 与该董事或前董事共同生活;
(d) 与该董事或前董事有联系的法人团体;
(e) 以指明信托 ( 为僱员参股计划或退休金计划的目的而设的信托除外 ) 的受托人身分行事的人;或
(f) 以下述的人的合伙人身分行事的人——
(i) 该董事或前董事;
(ii)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配偶;
(iii)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未成年子女;或
(iv) 凭藉 (e) 段而属与该董事或前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另一人。
(2) 就第 (1)(e) 款而言,符合以下说明的信托,即属指明信托——
(a) 该信托的受益人包括——
(i) 有关董事或前董事;
(ii)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配偶;或
(iii)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未成年子女;或
(b) 该——
(i) 信托的条款赋予有关受托人一项可为以下的人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力——
(A) 该董事或前董事;
(B)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配偶;或
(C)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未成年子女;而
(ii) 董事或前董事知悉该董事或前董事,或该配偶或子女属该项权力的行使对象。
(3) 在本条中——
合伙人 (partner) 就另一人而言,指在《合伙条例》( 第 38 章 ) 所指的合伙中属该人的合伙人的人;
僱员参股计划 (employee share scheme) 指旨在鼓励或利便由以下的人持有或为以下的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
(a) 正真诚地受僱于或曾真诚地受僱于该公司或与其同属一个公司集团成员的另一公司的人;或
(b) (a) 段提述的人的配偶、遗孀、未亡夫或未成年子女。
487、董事或前董事的家庭成员
在本部中,提述某董事或前董事的家庭成员,即提述——
(a)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配偶;
(b)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子女;或
(c)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父母。
488、与法人团体有联系的董事或前董事
(1) 就本部而言,如董事或前董事符合以下说明,即属与法人团体有联系——
(a) 该董事或前董事,或其中一个或多于一个第 (3) 款指明的实体,或该董事或前董事连同其中一个或多于一个该等实体,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成员大会上,有权行使多于 30% 表决权,或有权控制多于 30% 表决权的行使;或
(b) 该法人团体的一众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于按照以下的人的指示或指令行事——
(i) 该董事或前董事;或
(ii) 与该董事或前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2) 在本条中,提述由某董事、前董事或第 (3) 款指明的实体控制行使的表决权,包括在有关情况下,由另一法人团体控制行使的表决权;有关情况是指该董事或前董事,或其中一个或多于一个该等指明实体,或该董事或前董事连同其中一个或多于一个该等指明实体,在该另一法人团体的任何成员大会上,有权行使多于 50% 表决权,或有权控制多于 50% 表决权的行使。
(3) 为施行第 (1) 及 (2) 款而指明的实体为——
(a) 有关董事或前董事的配偶;
(b) 该董事或前董事的未成年子女;或
(c) 凭藉第 486(1)(e) 条而属与该董事或前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人。
489、公司受制于多于一项禁止
(1) 如本部多于一项条文禁止某公司在未获其成员或其控权公司的成员的批准 ( 按每项条文指明 ) 前,作出某事情,该公司即被禁止在未获所有该等批准前作出该事情。
(2) 第 (1) 款并不规定就施行每项有关条文而通过一项独立决议。
490、适用于交易或安排,而不论其管限法律为何
为施行本部,管限交易或安排的法律 ( 除本条例所订定外 ) 是否香港法律无关重要。
第 2 分部 贷款、类似贷款及信贷交易
第 1 次分部 导言
491、释义
(1) 在本分部中——
土地 (land) 包括任何性质或种类的土地、建筑物、宅院及物业单位的产业权或权益;
服务 (services) 指货物或土地以外的任何东西;
指明公司 (specified company) 指——
(a) 公众公司;或
(b) 属某公众公司的附属公司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
董事 (director) 包括幕后董事;
担保 (guarantee) 包括弥偿。
(2) 就本分部而言,纵使某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的一众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于按照该团体的指示或指令行事,该团体不会仅因此而视为其附属公司的幕后董事。
492、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1) 就本分部而言,如任何法人团体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受某董事控制——
(a) 该董事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成员大会上,有权行使多于50% 表决权,或有权控制多于 50% 表决权的行使;或
(b) 该法人团体的一众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于按照该董事的指示或指令行事。
(2) 在第 (1) 款中,提述由某董事控制行使的表决权,包括在有关情况下,由另一法人团体控制行使的表决权;有关情况是指该董事在该另一法人团体的任何成员大会上,有权行使多于 50% 表决权,或有权控制多于 50% 表决权的行使。
493、类似贷款
(1) 就本分部而言,某人 (该人 ) 如作出以下作为,即属向某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借出类似贷款——
(a) 同意为该董事或实体支付某数额,或以并非依据协议方式,为该董事或实体支付某数额,而——
(i) 同意或付款的条款,是该董事或实体 ( 或代表该董事或实体的另一人 ) 会向该人作出付还;或
(ii) 同意或付款的情况,令该董事或实体负有法律责任向该人作出付还;或
(b) 同意为该董事或实体向另一人付还该另一人所招致的支出,或以并非依据协议方式,为该董事或实体向另一人付还该另一人所招致的支出,而——
(i) 同意或付还的条款,是该董事或实体 ( 或代表该董事或实体的另一人 ) 会向该人作出付还;或
(ii) 同意或付还的情况,令该董事或实体负有法律责任向该人作出付还。
(2) 就本分部而言,如某人向某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借出类似贷款,则该董事或实体在该项类似贷款下的法律责任,包括任何其他同意代表该董事或实体向该人作出付还的人的法律责任。
494、信贷交易
(1) 就本分部而言,某人如作出以下作为,即属以债权人身分为某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信贷交易——
(a) 根据租购协议,提供货物予该董事或实体;
(b) 根据有条件售卖协议,售卖货物或土地予该董事或实体;
(c) 将货物出租或租赁予或将土地出租予该董事或实体,以交换定期付款;或
(d) 基于下述理解而以其他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予或将土地处置而转予该董事或实体︰有关付款 ( 不论是整笔支付、分期支付、定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 是会延后的。
(2) 在本条中——
有条件售卖协议 (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售卖货物或土地的协议——
(a) 根据该协议,该货物或土地的买价或其部分,可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b) 根据该协议,卖方保留该货物或土地的产权,直至该协议指明的关于分期付款的条件或其他条件获履行为止;及
(c) 根据该协议,尽管有该项产权保留,在该等条件获履行之前,买方可管有该货物或土地;
租购协议 (hire-purchase agreement) 指委托保管货物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受寄人可购买该货物,或该货物的产权将转移予或可转移予受寄人。
495、有交易或安排为之订立的人
(1) 在本分部中,提述有交易为之订立的董事、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即提述——
(a) ( 如属贷款或类似贷款,或关于贷款或类似贷款的担保或保证 ) 借入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的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或
(b) ( 如属信贷交易,或关于信贷交易的担保或保证 ) 根据该项信贷交易属货物、土地或服务的提供、出售、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对象的董事或有关连实体。
(2) 就本分部而言,如有以下情况,安排即属为董事、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
(a) ( 如属第 504(1)(a) 或 (2)(a) 条所述的安排 ) 某公司参与该项安排,而另一人根据该项安排,与该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订立交易;或
(b) ( 如属第 504(1)(b) 或 (2)(b) 条所述的安排 ) 某公司就另一人与该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订立的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订立该项安排。
496、成员的订明批准
(1) 在本分部中,提述订立某项交易或安排的公司的成员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即提述藉该等成员的符合以下说明的决议取得的批准——
(a) 在该项交易或安排订立之前通过;及
(b) 第 (2) 款指明的规定就该项决议获符合。
(2) 为施行第 (1)(b) 款而指明的规定是——
(a) ( 如属书面决议 ) 一份列出第 (4) 款指明的事项的备忘录,在建议决议送交每名成员之时或之前,已送交该成员;或
(b) ( 如属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 )——
(i) 一份列出第 (4) 款指明的事项的备忘录,连同召开该大会的通知书,已送交每名成员;及
(ii) ( 如有关公司属指明公司 ) 在不理会第 (5) 款指明的成员对该项决议所投的每一赞成票的情况下,该项决议仍获通过。
(3) 除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另有规定外,就断定是否符合第 (2)(a) 或 (b)(i) 款指明的规定而言,任何意外遗漏向成员送交备忘录的情况,须不予理会。
(4) 为施行第 (2)(a) 及 (b)(i) 款而指明的事项——
(a) ( 如属为第 500、501 或 502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如下——
(i) 有待以该项决议批准的交易的性质;
(ii) 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款额;
(iii) 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需作何用途;及
(iv) 有关公司在任何与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交易下的法律责任的范围;
(b) ( 如属为第 503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如下——
(i) 有待以该项决议批准的交易的性质;
(ii) 有关信贷交易的款额及价值;
(iii) 根据该项信贷交易提供、出售、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货物、土地或服务需作何用途;及
(iv) 有关公司在任何与该项信贷交易有关连的交易下的法律责任的范围;或
(c) ( 如属为第 504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如下——
(i) 假使有关公司寻求批准有关安排所关乎的交易便会须披露的事项;
(ii) 有待以该项决议批准的安排的性质;及
(iii) 有关公司在该项安排下的法律责任的范围。
(5) 为施行第 (2)(b)(ii) 款而指明的成员——
(a) ( 如属为第 500 或 501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身为有关贷款的建议借出对象或实际借出对象的受控制的法人团体;
(ii) 属——
(A) 控制该法人团体的董事;或
(B) 身为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建议借出对象或实际借出对象的董事;或
(iii) 以信托形式,为该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董事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
(b) ( 如属为第 502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获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建议借出对象或实际借出对象的有关连实体;
(ii) 属与该实体有关连的董事;或
(iii) 以信托形式,为该有关连实体或董事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
(c) ( 如属为第 503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有关信贷交易已经或建议为之订立的董事或有关连实体;
(ii) 属与该实体有关连的董事;或
(iii) 以信托形式,为第 (i) 或 (ii) 节指明的董事或该有关连实体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或
(d) ( 如属为第 504 条的目的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有关安排已经或建议为之订立的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
(ii) 属——
(A) 控制该法人团体的董事;
(B) 与该实体有关连的董事;或
(C) 有关安排已经或建议为之订立的董事;或
(iii) 以信托形式,为该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有关连实体或董事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
(6) 第 (2)(b)(ii) 款并不阻止第 (5) 款指明的成员出席任何考虑有关决定的会议,或被计入该会议的法定人数,或参与该会议的程序。
(7) 在本条中,提述某项安排所关乎的交易——
(a) ( 如属第 504(1)(a) 或 (2)(a) 条所述的安排 ) 即提述根据该项安排与董事、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交易;或
(b) ( 如属第 504(1)(b) 或 (2)(b) 条所述的关乎某项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安排 ) 即提述该项交易。
(8) 为施行第 (1)(a) 款,有关决议是在本分部的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通过,并不相干。
497、交易或安排等的价值
(1) 为施行本分部——
(a) 交易的价值须按照第 (2) 款断定;及
(b) 任何其他相关交易或安排的价值,是将按照第 (2) 或 (3)款断定的交易或安排的价值,减去该相关交易或安排为之而订立的董事、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已减少的法律责任的款额。
(2) 就第 (1) 款而言——
(a) 贷款的价值,是其本金的款额;
(b) 类似贷款的价值,是借入该贷款的人负有法律责任向借出该贷款的人作出付还的款额或最高款额;
(c) 信贷交易的价值,是假使该交易所关乎的货物、土地或服务在通常业务运作中 ( 在订立交易之时 ) 提供,并按与已经或将会根据该项交易提供该等货物、土地或服务相同的条款 ( 除价格外 ) 提供时,便可合理预期能够取得的价格;及
(d) 担保或保证的价值,是担保或保证的款额。
(3) 就第 (1)(b) 款而言——
(a) 第 504(1)(a) 或 (2)(a) 条所述的安排的价值,是根据该项安排与董事、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交易的价值;及
(b) 第 504(1)(b) 或 (2)(b) 条所述的关乎某项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安排的价值,是该项交易的价值。
498、风险承担总额
(1) 在第 509 及 510 条中——
风险承担总额 (total exposure amount) 指——
(a) ( 就并非指明公司的公司而言 ) 第 (2) 款指明的款额的总额;或
(b) ( 就指明公司而言 ) 第 (3) 款指明的款额的总额。
(2) 为施行第 (1) 款中的风险承担总额的定义的 (a) 段而指明的款额为——
(a) 有关的交易的款额;
(b) 在订立该项交易时,该公司借予其董事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的,或借予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的每项贷款的未清偿本金及利息或其他方面尚未清偿的款额的总额( 有关的交易及任何获第 500 条所述的订明批准借出或凭 藉 第 499、505、506、507、508、511 或 512 条 借 出的贷款除外 );
(c) ( 凡该公司在与任何人借予其董事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的,或借予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的任何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及提供保证 ( 有关的交易及任何获第 500 条所述的订明批准而给予或提供或凭藉第499、505、506、507、508、511 或 512 条 给 予 或 提 供的担保或保证除外 )) 该公司当时在每项该等担保及保证下的最大法律责任的款额的总额;及
(d) ( 凡该公司订立第 (4) 款指明的安排 ( 任何获第 504 条所述的订明批准或凭藉第 499 条订立的安排除外 )) 该公司当时已经或将会在每项该等安排下招致的净额的总额。
(3) 为施行第 (1) 款中的风险承担总额的定义的 (b) 段而指明的款额为——
(a) 有关的交易的款额;
(b) 在订立该项交易时,该公司借予其董事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每项贷款及类似贷款,以及该公司以债权人身分为其董事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每项信贷交易的未清偿本金及利息或其他方面尚未清偿的款额的总额( 有关的交易及任何获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所述的订明批准或凭藉第 499、505、506、507、508、511或512条借出或订立的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除外);
(c) ( 凡该公司在与任何人借予其董事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任何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或在与任何人以债权人身分为其董事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任何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 有关的交易及任何获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所述的订明 批 准 或 凭 藉 第 499、505、506、507、508、511 或512 条给予或提供的担保或保证除外 )) 该公司当时在每项该等担保及保证下的最大法律责任的款额的总额;及
(d) ( 凡该公司订立第 (5) 款指明的安排 ( 任何获第 504 条所述的订明批准或凭藉第 499 条订立的安排除外 )) 该公司当时已经或将会在每项该等安排下招致的净额的总额。
(4) 为施行第 (2)(d) 款而指明的安排是——
(a) 符合以下说明的安排——
(i) 根据该项安排,另一人向——
(A) 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
(B)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借出有问题贷款;而
(ii) 根据该项安排,该另一人已经或将会依据该项安排,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有联系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或
(b) 将另一人借予——
(i) 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的;或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的,
有问题贷款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转让予该公司的安排,或令该公司承担该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安排。
(5) 为施行第 (3)(d) 款而指明的安排是——
(a) 符合以下说明的安排——
(i) 根据该项安排,另一人向以下人士借出有问题贷款或类似贷款,或以债权人身分为以下人士订立有问题信贷交易——
(A) 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
(B)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
(C)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而
(ii) 根据该项安排,该另一人已经或将会依据该项安排,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有联系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或
(b) 将以下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转让予该公司的安排,或令该公司承担该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安排——
(i) 另一人向——
(A) 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
(B)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
(C)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借出的有问题贷款或类似贷款;或
(ii) 另一人以债权人身分为——
(A) 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
(B)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订立的有问题信贷交易。
(6) 在本条中——
(a) 提述某人根据一项安排向有关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借出的有问题贷款或类似贷款,即提述假使是该公司在该项安排的日期借出的话,便会已经被第 500(1)、501(1) 或 502(1)条禁止的贷款或类似贷款 ( 视属何情况而定 ),或在没有第 509 及 510 条的情况下便会已经被如此禁止的贷款或类似贷款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b) 提述某人根据一项安排,以债权人身分为有关公司的董事或与该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有问题信贷交易,即提述假使是该公司在该项安排的日期订立的话,便会已经被第 503(1) 条禁止的信贷交易,或在没有第 509 及510 条的情况下便会已经被如此禁止的信贷交易;
(c) 提述某人根据一项安排向有关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借出的有问题贷款或类似贷款,即提述假使是该公司在该 项 安 排 的 日 期 借 出 的 话,便 会 已 经 被 第 500(2)、501(2) 或 502(2) 条禁止的贷款或类似贷款 ( 视属何情况而定 ),或在没有第 509 及 510 条的情况下便会已经被如此禁止的贷款或类似贷款 ( 视属何情况而定 );及
(d) 提述某人根据一项安排,以债权人身分为有关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有问题信贷交易,即提述假使是该公司在该项安排的日期订立的话,便会已经被第 503(2) 条禁止的信贷交易,或在没有第 509 及 510 条的情况下便会已经被如此禁止的信贷交易。
499.、保留成员一致同意的效力
(1) 如根据本分部的某条文,某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便不得订立某项交易或安排,则该条文并不禁止该项交易或安排获该等成员在其订立之前给予的一致同意而订立。
(2) 如根据本分部的某条文,某公司可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某项交易或安排,该条文并不阻止该项交易或安排获该等成员在其订立之前给予的一致同意而订立。
(3) 为施行第 (1) 或 (2) 款,有关一致同意是在本分部的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给予,并不相干。
第 2 次分部 禁止
500、公司不得向董事或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借出贷款等
(1) 任何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向——
(i) 该公司的董事;或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借出贷款;或
(b) 在与任何人借予以下人士的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i) 该公司的董事;或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2) 任何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及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向——
(i) 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借出贷款;或
(b) 在与任何人借予以下人士的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i) 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
(a) 如某公司的控权公司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该公司可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及
(b) 如某公司属该控权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该控权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该公司可只获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
501、指明公司不得向董事借出类似贷款等
(1) 任何指明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向该公司的董事借出类似贷款;或
(b) 在与任何人借予该等董事的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
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2) 任何指明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及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向该控权公司的董事借出类似贷款;或
(b) 在与任何人借予该等董事的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
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
(a) 如某指明公司的控权公司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该指明公司可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及
(b) 如某指明公司属该控权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该控权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该指明公司可只获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
502、指明公司不得向有关连实体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等
(1) 任何指明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向与该公司的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或
(b) 在与任何人借予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2) 任何指明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及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向与该控权公司的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或
(b) 在与任何人借予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
(a) 如某指明公司的控权公司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该指明公司可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及
(b) 如某指明公司是该控权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该控权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该指明公司可只获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
503、指明公司不得以债权人身分为董事或有关连实体订立信贷交易等
(1) 任何指明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以债权人身分为以下的人订立信贷交易——
(i) 该公司的董事;或
(ii)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或
(b) 在与任何人以债权人身分为该等董事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2) 任何指明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及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以债权人身分——
(i) 为该控权公司的董事订立信贷交易;或
(ii) 为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信贷交易;或
(b) 在与任何人以债权人身分为该等董事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
(a) 如某指明公司的控权公司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该指明公司可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及
(b) 如某指明公司属该控权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该控权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该指明公司可只获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交易。
504、公司不得参与本意是规避第 500 至 503 条的安排
(1) 任何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参与符合以下说明的安排——
(i) 根据该项安排,另一人与该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有问题交易;而
(ii) 根据该项安排,该另一人已经或将会依据该项安排,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有联系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或
(b) 安排将另一人与——
(i) 该公司的董事;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
(iii)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订立的有问题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转让予该公司,或令该公司承担该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2) 任何公司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及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不得——
(a) 参与符合以下说明的安排——
(i) 根据该项安排,另一人与该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有问题交易;而
(ii) 根据该项安排,该另一人已经或将会依据该项安排,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有联系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或
(b) 安排将另一人与——
(i) 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
(ii)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
(iii)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订立的有问题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转让予该公司,或令该公司承担该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
(a) 如某公司的控权公司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该公司可只获其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安排;及
(b) 如某公司属该控权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该控权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该公司可只获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而订立有关安排。
(4) 在本条中——
(a) 提述某人根据一项安排为有关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有问题交易,即提述假使是该公司在该项安排的日期订立的话,便会已经被第 500(1)、501(1)、502(1) 或 503(1) 条禁止的交易,或在没有第 3 次分部的情况下便会已经被如此禁止的交易;及
(b) 提述某人根据一项安排为有关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有问题交易,即提述假使是该公司在该项安排的日期订立的话,便会已经被第 500(2)、501(2)、502(2) 或503(2) 条禁止的交易,或在没有第 3 次分部的情况下便会已经被如此禁止的交易。
第 3 次分部 第 2 次分部的例外情况
505、例外情况:价值不超过净资产或已催缴股本 5% 的贷款、类似贷款及信贷交易
(1) 如有关的交易的价值及任何其他相关交易或安排的价值的总额不超过以下款额的 5%,则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订立信贷交易,或在与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a) 参照该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而厘定的该公司的净资产的价值;或
(b) (如没有拟备有关财务报表)该公司的已催缴股本的款额。
(2) 在本条中,提述某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
(a) 即提述根据第 9 部拟备的并在最近期根据第 430 条送交该公司成员的该公司的周年财务报表或周年综合财务报表;或
(b) ( 如自第 430 条的生效日期起无送交周年财务报表或周年综合财务报表 ) 即提述根据《前身条例》第 122 条拟备的并在最近期根据该条例第 129G 条送交该公司成员的公司账目。
(3) 某项交易或安排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第 (1) 款所指的相关交易或安排——
(a) 在有关的交易订立之前订立,或与有关的交易同时订立;及
(b) 是——
(i) ( 凡有关的交易是为有关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 ) 由该公司或该公司的附属公司在获第 (1) 款准许下,为该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订立;或
(ii) ( 凡有关的交易是为有关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 ) 由该控权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获第 (1)款准许下,为该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订立。
(4) 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某项交易或安排如符合以下说明,即不属第 (1) 款所指的相关交易或安排——
(a) 由某法人团体订立,而在订立时,该法人团体——
(i) 是订立有关的交易的公司 (该公司 ) 的附属公司;或
(ii) 是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及
(b) 在有关的交易是否属第 (1) 款所指的交易此一问题产生时,该法人团体已不再是上述的附属公司。
506、例外情况:公司业务支出
(1) 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订立任何交易,以向——
(a) 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
(b)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
(c)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提供资金,以支付第(2)款指明的支出,或避免招致该等支出。
(2) 上述支出是有关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a) 为有关公司的目的而招致的支出,或将会为该目的而招致的支出;或
(b) 为使该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能作为该公司的高级人员妥善地履行职责的目的而招致的支出,或将会为该目的而招致的支出。
507、例外情况:在法律程序中辩护等的支出
(1) 如第 (2) 款指明的条件获符合,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为以下目的订立任何交易——
(a) 向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提供资金,以支付该等董事在以下情况下招致或将会在以下情况下招致的支出——
(i) 在与该等董事被指称作出的关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有联系公司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有关连的情况下进行的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进行抗辩;或
(ii) 在与根据《前身条例》第 358 条或本条例第 903 或904 条提出的宽免申请有关连的情况下;或
(b) 使该等董事能避免招致该等支出。
(2) 有关条件是有关的交易按照以下条款订立——
(a) 在以下情况下,有关资金须予偿还,或有关公司就该项交易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须予履行——
(i) 有关董事在有关法律程序中被定罪;
(ii) 有关董事在有关法律程序中被判败诉;或
(iii) 法院拒绝应申请而向有关董事批予济助;及
(b) 须于该项定罪、判决或拒绝成为终局定罪、判决或拒绝的日期或之前,如此偿还该资金或履行该法律责任。
(3) 为施行第 (2) 款——
(a) 如无人就定罪、判决或拒绝提出上诉,该项定罪、判决或拒绝在提出上诉的限期结束之时,成为终局定罪、判决或拒绝;或
(b) 如有人就定罪、判决或拒绝提出上诉,该项定罪、判决或拒绝在上诉或任何进一步上诉获了结之时,成为终局定罪、判决或拒绝。
(4) 为施行第 (3)(b) 款,如有以下情况,上诉即属获了结——
(a) 上诉已获得裁定,而提出任何进一步上诉的限期已结束;或
(b) 上诉已被放弃,或在其他情况下终止有效。
508、例外情况:在与调查或规管行动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的支出
(1) 如第 (2) 款指明的条件获符合,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为以下目的订立任何交易——
(a) 向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提供资金,以支付该董事于以下调查或行动中作出抗辩而招致或将会为作出抗辩而招致的支出:规管机构在与该董事被指称作出的关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有联系公司的任何不当行为有关连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或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中;或
(b) 使该等董事能避免招致该等支出。
(2) 有关条件是有关的交易按照以下条款订立——
(a) 如有关董事在有关调查或行动中,被裁定有作出有关不当行为,则有关资金须予偿还,或有关公司就该项交易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须予履行;及
(b) 须于有关裁定成为终局裁定的日期或之前,如此偿还该资金或履行该法律责任。
(3) 为施行第 (2) 款——
(a) 如——
(i) 无人就可予覆核的裁定提出覆核申请,该项裁定在提出覆核申请的限期结束之时,成为终局裁定;或
(ii) 有人就可予覆核的裁定提出覆核申请,该项裁定在覆核或任何进一步覆核获了结之时,成为终局裁定;
(b) 如——
(i) 无人就可予上诉的裁定提出上诉,该项裁定在提出上诉的限期结束之时,成为终局裁定;或
(ii) 有人就可予上诉的裁定提出上诉,该项裁定在上诉或任何进一步上诉获了结之时,成为终局裁定;及
(c) 不可覆核或不可上诉的裁定在作出之时,即成为终局裁定。
(4) 为施行第 (3)(a)(ii) 或 (b)(ii) 款,如有以下情况,覆核或上诉即属获了结——
(a) 覆核或上诉已获裁定,而提出任何进一步覆核或上诉的限期已结束;或
(b) 覆核或上诉已被放弃,或在其他情况下终止有效。
(5) 在本条中——
不当行为 (misconduct) 指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
509、例外情况:居所贷款
(1) 如第 (2) 款指明的条件获符合,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订立任何交易——
(a) 藉以利便购买任何住用处所,用作以下的人的唯一或主要住所——
(i) 该公司的董事;
(ii) 该公司的僱员,而该僱员是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
(iii) 该公司的僱员,而该僱员是与该公司的或其控权公司的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b) 藉以改善任何作如此用途的住用处所;或
(c) 代替任何其他人为 (a) 或 (b) 段指明的用途而订立的任何交易。
(2) 有关条件是——
(a) 在有关的交易订立之时,有关风险承担总额不超过以下款额的 10%——
(i) 参照有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而厘定的该公司的净资产的价值;或
(ii) ( 如没有拟备有关财务报表 ) 该公司的已催缴股本的款额;
(b) 该公司通常订立作第 (3) 款指明的用途的交易的条款,不逊于订立有关交易所按的条款;
(c) 该住用处所的估值报告,是由一名具有专业资格并受专业团体纪律约束的估值测量师,在订立有关的交易的日期之前的 3 个月内作出和签署;及
(d) 有关的交易是以包括有关住用处所的土地的法律按揭作为保证。
(3) 为施行第 (2)(b) 款而指明的用途是——
(a) 利便购买任何住用处所,用作该公司的僱员的唯一或主要住所;
(b) 改善任何作如此用途的住用处所;或
(c) 代替任何其他人为 (a) 或 (b) 段指明的用途而订立的任何交易。
(4) 在本条中——
住用处所 (residential premises) 指任何住用处所连同任何与该处所一并占用或享用的土地。
(5) 在本条中,提述某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
(a) 即提述根据第 9 部拟备的并在最近期根据第 430 条送交该公司成员的该公司的周年财务报表或周年综合财务报表;或
(b) ( 如自第 430 条的生效日期起无送交周年财务报表或周年综合财务报表 ) 即提述根据《前身条例》第 122 条拟备的并在最近期根据该条例第 129G 条送交该公司成员的公司账目。
510、例外情况:将货物及土地出租等
(1) 如第 (2) 款指明的条件获符合,则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将货物出租或租赁予或将土地出租予——
(a) 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
(b) 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
(c) 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2) 有关条件是——
(a) 在有关的交易订立之时,有关风险承担总额不超过以下款额的 10%——
(i) 参照有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而厘定的该公司的净资产的价值;或
(ii) ( 如没有拟备有关财务报表 ) 该公司的已催缴股本的款额;及
(b) 将假使在公开市场将该货物出租或租赁予或将该土地出租予与该公司没有关连的人时可合理预期该公司会提出的条款,与有关的交易的条款相比,后者并非较为优惠。
(3) 在本条中,提述某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
(a) 即提述根据第 9 部拟备的并在最近期根据第 430 条送交该公司成员的该公司的周年财务报表或周年综合财务报表;或
(b) ( 如自第 430 条的生效日期起无送交周年财务报表或周年综合财务报表 ) 即提述根据《前身条例》第 122 条拟备的并在最近期根据该条例第 129G 条送交该公司成员的公司账目。
511、例外情况: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订立的交易
(1) 如有以下情况,第 500、501 或 502 条并不禁止公司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或在与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a) 该公司的通常业务包括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或在与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视属何情况而定 );
(b) 该项贷款、类似贷款、担保或保证由该公司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借出、给予或提供;及
(c) 该项贷款、类似贷款、担保或保证的款额,并不大于可合理预期该公司会向另一名财务状况相同但与该公司没有关连的人提供的款额,而将可合理预期该公司会向该另一人提出的条款,与该项贷款、类似贷款、担保或保证的条款相比,后者并非较为优惠。
(2) 如有以下情况,第 503 条并不禁止公司订立信贷交易,或在与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a) 该公司的通常业务包括订立信贷交易,或在与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b) 该项信贷交易、担保或保证由该公司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订立、给予或提供;及
(c) 该项信贷交易、担保或保证的款额,并不大于可合理预期该公司会向另一名财务状况相同但与该公司没有关连的人提供的款额,而将可合理预期该公司会向该另一人提出的条款,与该项信贷交易、担保或保证的条款相比,后者并非较为优惠。
512、例外情况:集团内部交易
如公司属某公司集团成员,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并不禁止该公司——
(a) 向属该集团成员的法人团体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或以债权人身分,为该法人团体订立信贷交易;或
(b) 在与以下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给予担保或提供保证——
(i) 任何人借予该法人团体的贷款或类似贷款;或
(ii) 任何人以债权人身分为该法人团体订立的信贷交易。
第 4 次分部 违反的后果
513、违反的民事后果
(1) 如某公司在违反第 500、501、502 或 503 条的情况下订立交易,或在违反第 504 条的情况下订立安排,则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有关交易或安排可由该公司提出要求而致使无效——
(a) 复还属该项交易或安排的标的物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资产,已不再可能;
(b) 该公司已就该项交易或安排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获得弥偿;或
(c) 由某人 ( 并非为之订立该项交易或安排的董事、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者 ) 在不实际知悉有关违反的情况下真诚地并付出价值而取得的权利,会因该项交易或安排被致无效而受影响。
(2) 不论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已被致无效,每名第 (3) 款指明的人均负有法律责任——
(a) 就该人藉该项交易或安排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益,向有关公司作出交代;及
(b) 与任何其他须根据本条如此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共同及各别就该项交易或安排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该公司作出弥偿。
(3) 有关的人是——
(a) 有关公司为之订立有关交易或安排的、该公司的董事或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
(b) 该公司为之订立该项交易或安排的、受该等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该等董事有关连的实体;
(c) 控制该等法人团体的该公司的董事,或与该等实体有关连的该公司的董事;
(d) 控制该等法人团体的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或与该等实体有关连的该公司的控权公司的董事;及
(e) 该公司的任何其他授权该项交易或安排的董事。
(4)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
(a) 如第 (3)(b) 款指明的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确立在订立有关交易或安排时,该法人团体或实体并不知悉构成有关违反的情况,则该法人团体或实体无须负法律责任;
(b) 如第 (3)(c) 或 (d) 款指明的董事确立该董事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使有关公司遵守第 500、502、503 或504 条 ( 视属何情况而定 ),则该董事无须负法律责任;及
(c) 如第 (3)(e) 款指明的董事确立在订立有关交易或安排时,该董事并不知悉构成有关违反的情况,则该董事无须负法律责任。
(5) 凡有关交易或安排凭藉任何其他条例或法律规则而可被质疑,或由有关公司所负的法律责任可凭藉任何其他条例或法律规则而产生,则本条并不排除该等条例或法律规则的实施。
514、确认构成违反的交易或安排
(1) 尽管有第 513 条的规定,如某项交易或安排在其订立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获确认,该项交易或安排再不可根据该条而被致无效。
(2) 如某项交易或安排因未获有关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订立,而违反第 2 次分部,该项交易或安排的确认,须藉该公司的成员的决议取得。
(3) 如某项交易或安排因未获有关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订立,而违反第 2 次分部,该项交易或安排的确认,须藉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决议取得。
(4) 如某项交易或安排因未获有关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及有关控权公司的成员的订明批准订立,而违反第 2 次分部,该项交易或安排的确认,须藉以下方式取得——
(a) 该公司的成员的决议;及
(b) 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决议。
(5) 如某公司或控权公司确认某项交易或安排的决定,藉该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成员的一致同意作出,则第 (2)、(3) 及 (4)款并不影响该决定的有效性。
515、第 514 条的补充条文
(1) 就根据第 514 条通过的任何公司的成员的决议而言,以下规定须获符合——
(a) ( 如属书面决议 ) 一份列出第 (3) 款指明的事项的备忘录,在建议决议送交每名成员之时或之前,已送交该成员;或
(b) ( 如属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 )——
(i) 一份列出第 (3) 款指明的事项的备忘录,连同召开该大会的通知书,已送交每名成员;及
(ii) ( 如有关公司属指明公司 ) 在不理会第 (4) 款指明的成员对该项决议所投的每一赞成票的情况下,该项决议仍获通过。
(2) 除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另有规定外,就断定是否符合第 (1)(a) 或 (b)(i) 款指明的规定而言,任何意外遗漏向成员送交备忘录的情况,须不予理会。
(3) 为施行第 (1)(a) 及 (b)(i) 款而指明的事项——
(a)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0、501 或 502 条而通过的决议 ) 如下——
(i) 有待以该项决议确认的交易的性质;
(ii) 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款额;
(iii) 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需作何用途;及
(iv) 有关公司在任何与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有关连的交易下的法律责任的范围;
(b)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3 条而通过的决议 ) 如下——
(i) 有待以该项决议确认的交易的性质;
(ii) 有关信贷交易的款额及价值;
(iii) 根据该项信贷交易提供、出售、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货物、土地或服务需作何用途;及
(iv) 有关公司在任何与该项信贷交易有关连的交易下的法律责任的范围;或
(c)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4 条而通过的决议 ) 如下——
(i) 假使有关公司寻求确认关乎有关安排的交易便会须披露的事项;
(ii) 有待以该项决议确认的安排的性质;及
(iii) 有关公司在该项安排下的法律责任的范围。
(4) 为施行第 (1)(b)(ii) 款而指明的成员——
(a)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0 或 501 条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有关贷款的建议借出对象或实际借出对象的受控制的法人团体;
(ii) 属——
(A) 控制该法人团体的董事;或
(B) 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建议借出对象或实际借出对象的董事;
(iii) 属授权借出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的该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或
(iv) 以信托形式,为第 (ii) 或 (iii) 节指明的董事或该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
(b)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2 条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获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建议借出对象或实际借出对象的有关连实体;
(ii) 属与该实体有关连的董事;
(iii) 属授权借出该项贷款或类似贷款的该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或
(iv) 以信托形式,为第 (ii) 或 (iii) 节指明的董事或该有关连实体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
(c)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3 条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有关信贷交易已经或建议为之订立的董事或有关连实体;
(ii) 属与该实体有关连的董事;
(iii) 属授权订立该项信贷交易的该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或
(iv) 以信托形式,为第 (i)、(ii) 或 (iii) 节指明的董事或该有关连实体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或
(d) ( 如属须为违反第 504 条而通过的决议 ) 是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
(i) 属有关安排已经或建议为之订立的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
(ii) 属——
(A) 控制该法人团体的董事;
(B) 与该实体有关连的董事;或
(C) 有关安排已经或建议为之订立的董事;
(iii) 属授权参与该项安排的该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或
(iv) 以信托形式,为第 (ii) 或 (iii) 节指明的董事、该受控制的法人团体或该有关连实体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
(5) 第 (1)(b)(ii) 款并不阻止第 (4) 款指明的成员出席任何考虑有关决定的会议,或被计入该会议的法定人数,或参与该会议的程序。
(6) 在本条中,提述某项安排所关乎的交易——
(a) ( 如属第 504(1)(a) 或 (2)(a) 条所述的安排 ) 即提述根据该项安排与董事、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订立的交易;或
(b) ( 如属第 504(1)(b) 或 (2)(b) 条所述的关乎某项交易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安排 ) 即提述该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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