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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在第 308 条的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根据《前身条例》第 74A 条备存的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须视为根据第 308 条备存的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51、将备存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的地方通知处长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4A(4) 条,继续就以下责任而适用:在第 309 条的生效日期前产生的、根据《前身条例》第74A(3) 条将通知送交处长的责任。
52、查阅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的权利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5(1)、(4)、(5) 及 (6) 及348C(3) 条,继续就以下要求而适用:公司在第 310 条的生效日期前收到的、关乎查阅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的要求。
53、获提供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文本的权利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5(2)、(4) 及 (5) 及 348C(3)条,继续就以下要求而适用:公司在第 310 条的生效日期前收到的、关乎获提供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 或其任何部分 ) 的文本的要求。
54、提供信託契据或其他文件的要求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5(3)、(4) 及 (5) 条,继续就以下要求而适用:公司在第 310 条的生效日期前收到的、关乎获提供保证债权证的发行的任何信託契据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文本的要求。
55、公司闭封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如在第 311 条的生效日期前,已为《前身条例》第 99(1) 条的目的发出通知,则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99 条,继续就闭封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一事而适用。
56、配发申报书
第 316 条适用于在该条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配发的债权证或债权股证。
57、配发的登记
第 317 条适用于在该条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配发的债权证或债权股证。
58、在配发后发出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证明书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0 条 ( 在该条关乎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配发的范围内 ),继续就在第 318 及 319 条的生效日期前配发的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而适用。
59、登记转让或拒绝登记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69 条 ( 在该条关乎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转让的范围内 ),继续就在第 321 条的生效日期前提交的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转让书而适用。
60、在转让后发出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证明书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0 条 ( 在该条关乎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转让的范围内 ),继续就在第 323 及 324 条的生效日期前提交的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转让书而适用。
61、债权证持有人会议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75A、113、114B、114C、114D(2) 及 114E 条,继续就以下事宜而适用:在第 331 条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的、关乎举行债权证持有人会议的请求,以及任何有关的债权证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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