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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就不公平地损害提出的呈请
(1) 在紧接 2005 年 7 月 15 日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68A 条,继续就以下呈请而适用: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前,为寻求该第 168A 条所指的命令而提出的呈请。
(2)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68A 条,继续就以下呈请而适用: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第 14 部第 2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为寻求该条所指的命令而提出的呈请。
(3) 在紧接第 14 部第 2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公司 ( 清盘 )规则》( 第 32 章,附属法例 H),继续就以下呈请而适用:于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该生效日期前,为寻求《前身条例》第 168A 条所指的命令而提出的呈请。
125、申请强制令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350B(1)(g) 及 (h) 条,继续就以下申请而适用:于第 14 部第 3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为该条的目的提出的申请。
126、就对公司所作的不当行为提出衍生诉讼等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IVAA 部,继续就以下事宜而适用——
(a) 于第 14 部第 4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根据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68BC 条提起的、要求批予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的许可的申请;及
(b) ( 如已就提起或介入的法律程序批予许可 ) 如此提起或介入的法律程序。
127、查阅公司纪录的申请
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2FA、152FB、152FC、152FD 及 152FE 条,继续就以下事宜而适用——
(a) 于第 14 部第 5 分部的生效日期前,根据在紧接被废除前有效的《前身条例》第 152FA 条提出的、要求作出查阅命令的申请;及
(b) ( 如已作出查阅命令 ) 该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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