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总公司:
电子邮件:
gbd33@163.com
热线电话(16条线):
+86 20 61133120
020 6113 3120
020 3829 5993(传真)
综合业务部:
电话:
陈小姐:13688873611(广州)
罗先生:18823089448(江门)
Anne:13923362011(珠海)
小刘2010年在广州买了辆小轿车,上的牌照是粤A广州牌,今年因工作的变动,被任职公司派往广西分公司工作,这辆车也随其在广西使用。小刘今年在广西当地缴纳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一并扣缴了车船税。小刘心存疑问,车船税不是都在牌照所在地缴纳的吗?为何广西的保险公司能征收广州车牌的车船税?如果我在广西交了,广州不承认,要我重复缴税怎么办?于是他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了解刘先生的情况后,热线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据此,广西的保险公司在收取“交强险”时是可以代收广州车牌车船税的。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像刘先生一样,车辆在广州地区以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一并缴纳当年的车船税,请保管好相关凭证,以备相关部门查验时使用。
以上内容均由金中企业顾问收集汇总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需办理业务,可联系客服办理,或直接致电总部24小时热线:020-61133120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