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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
虽然一直可以采用信托公司来作为商业组织形式,但直到最近才确定了只有收益性信托公司可以成为向一般加拿大公众提供信托产品的机构形式。采用信托公司而非正常公司结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投资者可实现更大的税务减免效益。在税务减免上,它比用红利形式向股东派发公司利润所能取得的效益更大。在多数情况下,信托公司本身不是商业运营的实体。
信托公司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在法律上,它的资产为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要承担信托公司在运作中所引发的债务(虽然受托人有权免于因信托资产而承担这类责任)。与公司股东不同,信托公司的投资者不负有法定有限责任,但他们有时要承担某些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可能要对信托公司运营中产生的债务负责。安大略省新近通过了立法议案明确进行公开交易的信托公司投资者 (该信托公司必须是根据安大略省法律成立的,并根据该省证券法规进行公司文件披露的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将不必承担这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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