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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 公司的详情及陈述
1、关于公司的详情及陈述
为施行第 68(1)(a) 条而指明的详情及陈述是——
(a) 有关公司建议采用的名称;
(b) 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的建议地址;
(c) 一项陈述,述明该公司将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抑或无限公司;
(d) ( 如该公司将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 ) 一项陈述,述明该公司将会是私人公司抑或公众公司;及
(e) ( 如该公司将会是担保有限公司 ) 该公司建议注册的成员人数。
第 2 部 创办成员的详情
2、创办成员的详情
为施行第 68(1)(b) 条而指明的详情,是有关创办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第 3 部 建议高级人员的详情及陈述
3、董事的详情
(1) 为施行第 68(1)(c)(i) 条而指明的详情是——
(a) ( 如有关人士是自然人 )——
(i) 现时的名字及姓氏、前用名字或姓氏 ( 如有的话 )及别名 ( 如有的话 );
(ii) 通常住址;
(iii) 通讯地址;及
(iv) 身分证号码或 ( 如该人没有身分证 ) 所持有的任何护照的号码及签发国家;或
(b) (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 ) 其法人名称及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2) 为施行第 (1)(a)(iii) 款,通讯地址不得是邮政信箱号码。
4、关于董事的陈述
为施行第 68(1)(c)(ii) 条而指明的陈述是——
(a) ( 如有关人士是有关法团成立表格的签署人 ) 一项由该人作出的陈述,述明——
(i) 该人已同意担任有关公司的董事;及
(ii) ( 如该人是自然人 ) 该人已年满 18 岁;或
(b) ( 如该人并非该法团成立表格的签署人 )——
(i) 一项由该人作出的陈述,述明该人已同意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及 ( 如该人是自然人 ) 该人已年满 18 岁;或
(ii) 一项由该签署人作出的陈述,述明该人已同意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及 ( 如该人是自然人 ) 该人已年满18 岁。
5、公司秘书的详情
(1) 为施行第 68(1)(d) 条而指明的详情是——
(a) ( 如有关人士是自然人但并非 (c) 段所涵盖的人 )——
(i) 现时的名字及姓氏、前用名字或姓氏 ( 如有的话 )及别名 ( 如有的话 );
(ii) 通讯地址;及
(iii) 身分证号码或 ( 如该人没有身分证 ) 所持有的任何护照的号码及签发国家;
(b) (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但并非 (c) 段所涵盖的人 ) 其法人名称及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或
(c) ( 如该人是某商号的合伙人,而该商号的所有合伙人均是该公司的联名公司秘书 ) 该商号的名称及该商号的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2) 为施行第 (1)(a)(ii) 款,通讯地址须是一个在香港的地方,且不得是邮政信箱号码。
6、释义
(1) 在本部中——
名字 (forename) 包括教名或取名;
住址 (residential address)——
(a) 不包括在酒店的地址,但如该地址所关乎的人据称就本部而言并无其他永久地址,则属例外;及
(b) 不包括邮政信箱号码;
姓氏 (surname) 就通常以有别于其姓氏的称衔为人所认识的人而言,指该称衔;
签署人 (signatory) 就法团成立表格而言,指为施行第 69 条而签署该表格的创办成员。
(2) 在本部中,提述前用名字或姓氏——
(a) 就任何人而言,不包括——
(i) 在该人年满 18 岁之前已被更改或弃用的名字或姓氏;及
(ii) 已被更改或弃用最少 20 年的名字或姓氏;
(b) 就通常以有别于其姓氏的称衔为人所认识的人而言,不包括该人于采用或继承该称衔之前为人所认识的姓名;及
(c) 就已婚女士而言,不包括她于婚前为人所认识的姓名或姓氏。
第 4 部 关于章程细则的陈述
7、关于章程细则的陈述
为施行第 68(1)(e) 条而指明的陈述是——
(a) 一项陈述,述明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已获每名建议在该公司组成时成为该公司成员的人,为第 67(1)(a) 条的目的而签署;及
(b) 一项陈述,述明根据第 67(1)(b)(ii) 条交付的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文本的内容,与该章程细则的内容相同,不论该文本是否连同显示有关签名及签署日期的部分 ( 载于有关文件正本内者 )。
第 5 部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的陈述
8、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的陈述
(1) 为施行第 68(2) 条而指明的陈述,是符合以下说明的陈述——
(a) 述明有关公司建议在其组成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b) 述明该公司的创办成员将会在该公司组成时认购的股本总额;
(c) 述明将按或视为已按该公司建议在其组成时发行的股份的总数缴付的款额,及尚未或视为尚未按该等股份的总数缴付的款额;
(d) 如该等股本将会在该公司组成时,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亦述明该等类别,并就每个类别的股份而言,述明——
(i) 该公司建议在其组成时发行的该类别的股份总数;
(ii) 该公司的创办成员将会在该公司组成时认购的该类别的股本总额;
(iii) 将按或视为已按该公司建议在其组成时发行的该类别的股份的总数缴付的款额,及尚未或视为尚未按该等股份的总数缴付的款额;
(iv) 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表决权的详情,包括只在某些情况下产生的权利;
(v) 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在分派股息时参与分派的权利的详情;
(vi) 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在分派股本时 ( 包括清盘时进行的分派 ) 参与分派的权利的详情;及
(vii) 该类别股份是否属可赎回股份;及
(e) 就每名创办成员,述明该公司建议在其组成时向该成员发行的股份数目,及该成员将会在该公司组成时认购的股本总额。
(2) 如建议在有关公司组成时向某创办成员发行的股份,属于2 个或多于 2 个类别,则第 (1)(e) 款规定的资料须就每个类别的股份而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