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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广州租下一个商铺如果要求提供发票那么税点是多少?是否按照月租的不同而税点不同?注册公司租公司 与 注册公司租个人是否税点不同? 具体多少税点?
解答: 一、广州市企业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涉及如下税费: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按租金收入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2%)、堤围防护费(按租金收入内资0.1%或外资0.09%计缴)、房产税(租金收入12%)、印花税(租赁合同签订金额1‰)和企业所得税(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另外,按照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还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请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如属于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征收标准按照《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确定,否则,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征收标准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确定。如属广州市工业用地详见《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首页“办税服务”—“政策法规库”进行检索查阅。
二、如属于广州市区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同时出租人可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申请开具开票。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第六条以及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目前,由于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令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个人出租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也会作相应的调整,需待市政府批复新的综合征收率,因此现时对广州市非住宅综合征收率规定请拨打我市地税咨询热线(020)12366-2咨询了解。
个人出租非住宅取得租金收入,除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外,还涉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详请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如为工业用地请详见《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可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首页“办税服务-政策法规库”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
个人出租、承租非住宅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租赁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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