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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附表9:对《公司条例》( 第 32 章) 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应及相关修订[第912及920条]第11部

2013-10-10 11:51:56 发布 作者: 阅读流量:3385次

第 11 部     对《公司条例 ( 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 ) 公告》( 第 32 章,附属法例 L) 的修订

       193、修订名称

       名称——

       废除“条例”。

       194、修订第 4 条 ( 豁免遵从双语招股章程的规定 )

       第 4(1)(a) 条——

       废除“本条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195、修订第 5 条 ( 对创业板公司的豁免 )

       第 5(1)(a) 条——

       废除“本条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196、修订第 6 条 ( 豁免须列明估值报告的规定 )

       (1) 第 6(1) 条——

       废除“根据本条例”代以“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2) 第 6(7) 条,集团的定义——

       废除“本条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3) 第 6(8) 条——

       废除“根据本条例”代以“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197、修订第 8 条 ( 对关乎不拟上市的债权证的要约的招股章程作出的豁免 )

       (1) 第 8(1)(a) 条——

       废除“本条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2) 第 8(3)(b) 条——

       废除“编制帐目”代以“拟备财务报表”。

       198、修订第9条(对关乎拟上市的债权证的要约的招股章程作出的豁免)

       第 9(1)(a) 条——

       废除“本条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199、修订第 9A 条 ( 豁免用以申请股份或债权证的表格须与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的规定 )

       (1) 第 9A(1)(a) 条——

       废除“本条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2) 第 9A(9) 条,印刷本招股章程的定义,(b)(i) 及 (c)(i) 段——

       废除“本条例成立”代以“《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成立”。

       (3) 第 9A(9) 条,中文文本,印刷本招股章程的定义,(c)(i) 及 (ii)段——

       废除“注册”代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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