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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财税解答

亲戚有一自建房超过5年的(不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想过户给我,请问要交的税包含哪些,具体怎么算的

2013-09-04 11:52:27 发布 作者:金中会计服务 阅读流量:2774次

       个人有偿转让房屋涉及的税费:
       (一)营业税: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执行,自2011年1月27日发文之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文件的规定: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三)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税率为20%。
       1、据实征收: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2、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凡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A、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B、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C、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D、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F、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
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转让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由房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如纳税人拥有一处以上住房的,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具体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界定标准,请向房管部门咨询了解。
      (四)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
       房产继承赠与涉及的地税税费如下: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依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点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赠与所书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税率为0.5‰。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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