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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深圳公司

2018-01-07 00:55:41 发布 作者:金中公司注册 阅读流量:1525次

在国内成立公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内资公司,另一种是外资公司。国内成立公司,无论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成立流程相对复杂,审批比较严格。凯迪国际代办深圳公司的相关注册。


  注册深圳公司相关流程


  第一步:签订协议,交付定金


  第二步:提缴资料,准备文件


  第三步:领取证照,付清余款


  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公司起名相关说明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例:深圳市+四方+贸易+有限公司)


  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5)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6)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7)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8)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凯迪服务内容


  内资企业: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改制


  (二)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变更、注销、改制


  (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改制


  (四) 合伙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


  (五)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六) 全民所有制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改制


  (七) 集体所有制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改制


  (八) 企业集团: 设立、 变更、 注销


  (九) 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设立、 变更、注销


  专项审批和各项登记:


  (一) 专项审批


  (1) 餐饮公司或个人独资的餐馆:


  A、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证、健康知识培训证〕


  B、消防验收证明


  C、环保局批文


  (2) 货运代理,运输集装箱,物流公司:


  A、运输局批文


  B、货运代理许可证


  C、装卸许可证


  D、运输许可证


  E、物流仓储许可证


  (3) 策划、广告公司


  广告经营许可证


  (4) 房地产经济、评估、咨询代理:


  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申请,


  (5) 生产、加工型企业:


  A、消防批文


  B、环保批文


  (二)各项登记


  A、 组织机构代码


  B、 地税登记


  C、 国税登记


  D、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E、 统计登记


  F、 社会保险


  G、 验资、评估、审计(查帐)、刻章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一) 外商独资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


  (二) 外商独资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


  (三) 外商独资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


  (四)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 设立、变更、注销


  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


  1.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以下对申请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做出说明:


  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股东(出资人)一人(含一人)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2、注册资本: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3万元以上;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上;


  以生产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上。


  有已确定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股东资格证明:


  (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起公司名称的字号(约2、3个)。


  3、公司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4、拟任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法人身份证原件


  5、入资凭证。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一)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支设立


  提供资料如下:


  1、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特殊情况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原件备用


  2、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


  3、公司(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在设立分公司(分部)的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5、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设立


  提供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特殊情况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原件备用


  2、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


  4、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三)合伙制、个人独资企业分支设立


  提供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特殊情况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原件备用


  2、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必备条件


  1、一个投资人


  2、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投资人身份证明原件


  2、确定公司名称的“字号”(2 个以上备用)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4、自报注册资金数额


  5、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条件


  1、发起人五人以上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提供资料


  1、发起人资格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五个名称“字号”(2个以上汉字)


  3、公司住所房产产权证明


  4、入资凭证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工作简历、照片(1寸1张)


  6、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名单


  7、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条件


  1、股东二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但法人股东不得超过50%,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当股东)


  2、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人民币


  3、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 股东资格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


  (3)事业、社团法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单位公章


  2、五个名称的“字号”(2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入资凭证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 企业集团设立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设立条件:


  1、由母公司和5个以上子公司(控股公司)组成;


  2、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提供材料:


  1、母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2、每个子公司(控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备案章、发照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对其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的证明。


  3、企业集团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照片(1寸1张)。


  4、企业集团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集团住所房产产权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必备条件


  1、 合伙人二个以上


  2、有已确定的经营场所


  (二)提供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原件


  2、五个名称的“字号”(2个以上汉字)


  3、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4、出资权属证明(即每个合伙人的存折复印件)


  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姓名


  6、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一)必备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自然人均可)


  2、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折合人民币不少于10万元,生产加工业折合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出资必须是外币)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 提供资料


  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复印件


  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余额(不少于其投资额度)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原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其2张两寸红底彩照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企业。


  (一)必备条件


  1、 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 外方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


  3、 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折合人民币不少于10万元,生产加工业折合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必须是外币。)


  4、 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 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 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1)中方由上级单位或开户银行出具


  (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设立提供:


  1、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和发照机关出具的 “核准通知函”


  2、上级公司董事会关于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决议。


  3、上级公司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上级公司对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的委派书


  5、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分公司(办事处)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企业年度检验


  年检范围


  凡当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6月3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 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违反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期限接受年检。属公司的,并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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