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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提供服务的地点
一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其为各委托人拟进行业务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这项收入的 来源地,是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如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港课税。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利润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分项 |
详细说明 |
不动产的租金收入 |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租金收入须在港课税。 |
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 |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
买卖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润 |
|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出售在香港以外发行而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得的利润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
服务费 |
如赚取费用的服务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在港课税。 |
一个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
如有关专利权的活动在香港进行,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港课税。 |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
一个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的利息收入。 |
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港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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