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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租用了B公司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同时也为B公司提供了广告制作的服务。于是,注册公司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以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A公司的财务人员张小姐,在申报该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感到困惑了,这样的合同应该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来交印花税呢?于是,张小姐拨打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规定。
了解张小姐的情况后,广州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同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两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以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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