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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分部 提交及发布财务报表及报告
429、董事须将财务报表等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1) 公司的董事须在第 431 条指明的期间内,就每个财政年度,将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在周年成员大会或原讼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2) 如周年成员大会根据第 612 条无须就某财政年度举行,第 (1)款并不就该财政年度适用。
(3) 公司的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 (1) 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4) 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 (1) 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及监禁 12 个月。
(5) 凡某人被控犯第 (3) 款所订罪行——
(a) 如确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
(i) 已获委以确保第 (1) 款获遵守的责任;及
(ii) 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及
(b) 即使确立有关财务报表或报告事实上并非按本条例的规定拟备的,亦不构成该人的免责辩护。
430、公司须在成员大会前向成员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文本
(1) 如公司须按照第 610 条,就某财政年度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则该公司须在第 429 条规定须获提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该大会的日期前最少 21 日,向每名成员送交该文本。
(2) 为施行第 (1) 款,即使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是在第 429 条规定须获提交该文本的有关大会的日期前不足21 日送交任何成员的,但如有权出席该大会和在该大会上投票的所有成员均同意,则该文本须视为已在该日期前最少21 日送交该成员。
(3) 如公司凭藉第 612(2) 条,而无须按照第 610 条就某财政年度举行周年成员大会,该公司须在第 431 条指明的期间内,向每名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
(4) 为施行第 833(3)(c) 条——
(a) 就第 (1) 款而言,有关通知须在第 429 条规定须获提交有关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成员大会的日期前最少 21 日送交;或
(b) 就第 (3) 款而言,有关通知须在根据该款向每名成员送交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日期前最少 21 日送交。
(5) 为施行第 833(3)(d)(i) 条而指明的期间——
(a) 就第 (1) 款而言,是在第 429 条规定须获提交有关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成员大会的日期前最少 21 日开始而在该大会的日期终结的期间;或
(b) 就第 (3) 款而言,是在送交第 833(3)(c) 条所指的通知的日期后的 21 日期间。
(6) 如报告文件的文本是在一段期间中的不同日期根据本条送交的,则就本条例中提述根据本条送交该文本的日期之处而言,该文本须视为在该期间的最后一日送交。
431、提交及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期间
(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
(a) 如有关财政年度是藉参照某会计参照期定出的,而在该会计参照期终结时,有关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或第 (3)款描述的私人公司——
(i) 则 除 第 (ii) 节 另 有 规 定 外, 为 施 行 第 429(1) 及430(3) 条而指明的期间,是该会计参照期终结后的9 个月期间,或原讼法庭指示的较长期间;或
(ii) 如该会计参照期是该公司的首个会计参照期,且长度超过 12 个月,则为施行第 429(1) 及 430(3) 条而指明的期间,是第 (4)(a) 及 (b) 款列明的期间中最后届满者;或
(b) 如在该会计参照期终结时,有关公司不是担保有限公司,亦不是第 (3) 款描述的私人公司——
(i) 则 除 第 (ii) 节 另 有 规 定 外, 为 施 行 第 429(1) 及430(3) 条而指明的期间,是该会计参照期终结后的6 个月期间,或原讼法庭指示的较长期间;或
(ii) 如该会计参照期是该公司的首个会计参照期,且长度超过 12 个月,则为施行第 429(1) 及 430(3) 条而指明的期间,是第 (5)(a) 及 (b) 款列明的期间中最后届满者。
(2) 如有关财政年度是藉参照某会计参照期定出的,而在根据第371(1) 条指明新的会计参照日后,该会计参照期被缩短,则为施行第 429(1) 及 430(3) 条而指明的期间,是以下期间中最后届满者——
(a) 第 (1) 款指明的期间;
(b) 董事决议的日期后的 3 个月期间。
(3) 就第 (1)(a) 或 (b) 款而言,有关私人公司为在有关财政年度的任何时间均不属公众公司的附属公司的私人公司。
(4) 为施行第 (1)(a)(ii) 款而列明的期间是——
(a) 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 9 个月期间,或原讼法庭指示的较长期间;及
(b) ( 如有关的财政年度是藉参照某会计参照期定出的 ) 该会计参照期终结后的 3 个月期间。
(5) 为施行第 (1)(b)(ii) 款而列明的期间是——
(a) 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 6 个月期间,或原讼法庭指示的较长期间;及
(b) ( 如有关的财政年度是藉参照某会计参照期定出的 ) 该会计参照期终结后的 3 个月期间。
432、第 430 条的例外情况
(1) 如公司不知悉某成员的地址,则第 430 条不规定该公司向该成员送交任何文件的文本。
(2) 第 430 条不规定公司将任何文件的文本送交——
(a) (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而各人均无权获取公司周年大会的通知的情况 ) 多于一名该等持有人;或
(b) (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而部分人有权获取公司周年大会的通知而部分人没有该项权利的情况 ) 无权获取公司周年大会通知的持有人。
(3) 如公司已根据第 441 条或顺应第 444 条所指的要求,向某成员送交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则第 430条不规定该公司向该成员送交任何文件的文本。
(4) 如公司没有股本,则第 430 条不规定该公司向无权获取该公司的成员大会的通知的成员送交任何文件的文本。
433、关乎第 430 条的罪行
(1) 如公司违反第 430(1) 条,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
(2) 如公司违反第 430(3) 条,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 $300,000。
(3) 如公司故意违反第 430(3) 条,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 $300,000 及监禁 12 个月。
(4) 凡某人被控犯第 (1) 或 (2) 款所订罪行,即使确立有关财务报表或报告事实上并非按本条例的规定拟备的,亦不构成该人的免责辩护。
434、公司须向无表决权的成员送交其他文件
(1) 公司须在根据第 430 条送交报告文件的文本时,同时向无权在该公司的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每名成员送交——
(a) 该公司发出的、由该公司连同第 430 条所指的报告文件的文本一併传阅的文件的文本;及
(b) 如此传阅的、旨在提供关于该公司事务的资料的任何其他文件的文本。
(2) 如公司违反第 (1) 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
435、公司须应要求向成员及其他人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文本
(1) 公司须在成员或成员的遗产代理人作出要求后的 7 日内,向该成员或遗产代理人送交——
(a) 最近的财务报表的文本一份;
(b) 最近的董事报告的文本一份;或
(c) 就该最近的财务报表作出的核数师报告的文本一份。
(2) 任何人有权获根据第 (1) 款送交的文件的文本,是该人在有权获根据第 430 条送交的文件的文本外,该人有权获送交的文本。
(3) 如公司违反第 (1) 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 $1,000。
(4) 如某人被控犯第 (3) 款所订罪行,如确立有关成员或成员的遗产代理人 ( 视属何情况而定 ) 以前曾为取得有关的文件而作出另一要求,并已获提供该文件的文本,即属免责辩护。
436、与发布财务报表等有关连的规定
(1) 如有以下情况,本条适用——
(a) 公司传阅、发布或发出——
(i) 关于该公司的指明财务报表;或
(ii) 关于该公司的非法定帐目;或
(b) 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该财务报表或帐目让公众查阅,而该方式用意在邀请一般公众人士或某类别公众人士阅览该财务报表或帐目。
(2) 指明财务报表须随附就该报表作出的核数师报告。
(3) 非法定帐目须随附一项声明,示明——
(a) 该帐目不是关于公司的指明财务报表;
(b) 该帐目本要涵盖的财政年度的指明财务报表,是否已交付处长;
(c) 是否已就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指明财务报表拟备核数师报告;及
(d) 该核数师报告是否——
(i) 有保留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ii) 提述该核数师在不就该报告作保留的情况下以强调的方式促请有关的人注意的任何事宜;或
(iii) 载有根据第 406(2) 或 407(2) 或 (3) 条作出的陈述。
(4) 非法定帐目不得随附就指明财务报表作出的核数师报告。
(5) 如第(2)、(3)或(4)款遭违反,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 $150,000。
(6) 在本条中——
非法定帐目 (non-statutory accounts) 就公司而言,指——
(a) 关乎或本意是涵盖该公司某财政年度的财务状况表或全面收益表,而该财务状况表或收益表不是作为由董事拟备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或
(b) 以任何形式出现但不是作为由董事拟备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的帐目,该帐目本意是作为包含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表或全面收益表的,而该财务状况表或收益表是关乎或本意是涵盖该公司某财政年度的;
指明财务报表 (spec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就公司而言,指由董事拟备的财务报表,而该报表的文本是——
(a) 须按第 429(1) 条的规定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的;或
(b) 该公司须按第 430(3) 条的规定送交每名成员或以其他方式传阅、发布或发出的。
第 7 分部 财务摘要报告
437、释义
在本分部中——
潜在成员 (potential member) 就公司而言,指有权 ( 不论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 ) 成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438、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如公司不就某财政年度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则本分部就该财政年度适用于该公司。
439、董事可藉摘要形式拟备财务报告
(1) 公司的董事可为某财政年度,以摘要形式拟备财务报告,而该报告的内容须来自根据第 430 条须送交公司每名成员的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
(2) 根据第 (1) 款拟备的财务报告——
(a) 须载有《规例》订明的资料;及
(b) 须符合《规例》订明的其他规定。
(3) 如第 (2) 款遭违反——
(a) 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使该款获遵守的董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及
(b) 故意不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使该款获遵守的董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及监禁 12 个月。
(4) 凡某人被控犯第 (3)(a) 款所订罪行,如确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
(a) 已获委以确保第 (2) 款获遵守的责任;及
(b) 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
440、财务摘要报告须经批准及签署
(1) 财务摘要报告——
(a) 须经董事批准;及
(b) 须由一名董事代表该等董事签署。
(2) 每份根据本分部送交成员或由公司以其他方式传阅、发布或发出的财务摘要报告,均须述明代表董事签署该报告的董事的姓名或名称。
(3) 如就由公司传阅、发布或发出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而言,第 (1) 款遭违反,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4 级罚款。
(4) 如第 (2) 款遭违反,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4 级罚款。
441、公司可向成员送交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
(1) 如根据第 430 条公司须向某成员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该公司可藉向该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 ( 如有的话 ) 的文本代替。
(2) 如公司根据第 (1) 款向某成员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该文本须于该公司根据第 430 条须向该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期间内送交。
442、公司可寻求成员对收取财务摘要报告的意向
(1) 公司可知会每名成员或潜在成员向该公司发出第 (3) 款所指的意向通知。
(2) 向成员或潜在成员发出的知会——
(a) 须以书面作出;及
(b) 须就某财政年度作出。
(3) 成员或潜在成员在回应知会时,可向公司发出意向通知——
(a) 表示——
(i) 要求获得报告文件的文本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
(ii) 不要求获得上述文本;及
(b) ( 如属 (a)(i) 段的情况 ) 要求该公司送交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文本,或藉在网站上提供该文本的方式送交该文本。
(4) 只有在有关情况下,成员或潜在成员方可在回应知会时,根据第 (3)(b) 款表示要求公司送交采用电子形式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藉在网站上提供该文本的方式送交该文本;上述有关情况是指该公司已在该项知会中,让该成员或潜在成员可选择要求如此送交该文本。
(5) 如在根据第 430 条向成员送交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首日前最少 28 日前,公司收到意向通知,则该通知就该财政年度及其后每个财政年度具有效力,直至它凭藉第 (7) 款不再具有效力为止。
(6) 如在根据第 430 条向成员送交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首日前不足 28 日,公司收到意向通知,则——
(a) 该通知就该财政年度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具有效力,直至它凭藉第 (7) 款不再具有效力为止;及
(b) 有关成员或潜在成员须视为——
(i) 已要求获得关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及
(ii) 已要求该公司送交采用印本形式的该财务摘要报告。
(7) 如发出意向通知的人——
(a) 不再是公司的成员;或
(b) 藉向公司发出书面撤销通知,撤销该意向通知,则该意向通知不再具有效力。
(8) 如成员或潜在成员没有在根据第 430 条向成员送交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首日前,向公司发出意向通知以回应知会,则该成员或潜在成员须视为——
(a) 已要求获得关乎该财政年度及其后每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及
(b) 已要求该公司送交采用印本形式的该财务摘要报告。
(9) 任何人如——
(a) 不再是公司的成员;或
(b) 向公司发出取消法定选择的书面通知,则第 (8) 款不再就该人具有效力。
443、撤销通知及取消法定选择通知
(1) 任何人为第 442(7)(b) 条的目的发出的撤销通知,须——
(a) 述明它所关乎的财政年度;
(b) 述明该人先前发出的意向通知被撤销;
(c) 述明该人——
(i) 要求获得报告文件的文本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
(ii) 不要求获得上述文本;及
(d) ( 如属 (c)(i) 段的情况 ) 述明该人要求公司送交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文本,或藉在网站上提供该文本的方式送交该文本。
(2) 在第 (1)(c) 款所指的撤销通知内述明的要求,须有别于该撤销通知所撤销的意向通知的要求。
(3) 任何人为第 442(9)(b) 条的目的而发出的取消法定选择通知,须——
(a) 述明它所关乎的财政年度;
(b) 述明该人不再被视为已作出第 442(8) 条所述的要求;
(c) 述明该人——
(i) 要求获得报告文件的文本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
(ii) 不要求获得上述文本;及
(d) ( 如属 (c)(i) 段的情况 ) 述明该人要求公司送交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文本,或藉在网站上提供该文本的方式送交该文本。
(4) 只有在有关情况下,某人方可根据第 (1)(d) 款在撤销通知内,或根据第 (3)(d) 款在取消法定选择通知内,述明该人要求公司送交采用电子形式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藉在网站上提供该文本的方式送交该文本;上述有关情况是指该公司已在根据第 442(1) 条作出的、关乎该通知的知会中,让该人可选择要求如此送交该文本。
(5) 如关乎某财政年度的撤销通知或取消法定选择通知,是公司在根据第 430 条向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首日前最少 28 日收到的,则该通知就该财政年度及其后每个财政年度具有效力。
(6) 如关乎某财政年度的撤销通知或取消法定选择通知,是公司在根据第 430 条向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首日前不足 28 日收到的,则该通知就该财政年度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具有效力。
444、公司须顺应成员在意向通知内的要求等
(1) 如有人在有关通知内,要求获得报告文件的文本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则除非第 446 条禁止公司如此行事,否则该公司须顺应该要求。
(2) 如公司须根据第 430 条,在某段期间内向某人送交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则该公司须在该期间内顺应上述要求。
(3) 除非潜在成员在公司根据第 430(1) 或 (3) 条向成员送交关乎上述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首日前最少 28 日成为该公司的成员,否则第(1)款不规定公司顺应该潜在成员的要求。
(4) 在本条中——
有关财政年度 (relevant financial year) 指有关通知根据第 442 或443 条就之具有效力的财政年度;
有关通知 (relevant notice) 指——
(a) 根据第 442(3) 条发出的意向通知;
(b) 为第 442(7)(b) 条的目的而发出的撤销通知;或
(c) 为第 442(9)(b) 条的目的而发出的取消法定选择通知。
445、公司须送交额外的报告等的文本
(1) 如公司已根据第 441 条或顺应根据第 444 条作出的要求,向某人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则如该人有所要求,该公司须于第 (3) 款指明的时间内,向该人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
(2) 如公司已根据第 430 条,向某人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则如该人有所要求,除非第 446 条禁止该公司如此行事,否则该公司须于第 (3) 款指明的时间内,向该人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
(3) 如——
(a) 根据第 429(1) 条,须在成员大会上将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提交公司省览,而该公司在该大会的日期前的 14 日之前收到有关的人的要求,则为施行第 (1)或 (2) 款而指明的时间,是该大会的日期前最少 7 日内的任何时间;或
(b) 属任何其他情况,则为施行第(1)或(2)款而指明的时间,是公司收到有关的人的要求的日期后14日内的任何时间。
(4) 如有以下情况,第 (1) 或 (2) 款不规定公司须向任何人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关乎某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
(a) 根据第 429(1) 条须在成员大会上将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提交公司省览,而该人的要求是在该大会的日期后的 6 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的;或
(b) 根据第 430(3) 条须向每名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而该人的要求是在送交该文本的日期后的 6 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的。
(5) 第 (2) 款不规定公司向任何人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但如属以下情况则除外——
(a) 该公司已就该财政年度拟备财务摘要报告;及
(b) 当该公司向该人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时,该公司给予该人要求获得关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的权利。
(6) 如公司违反第(1)或(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 $1,000。
(7) 凡某公司被控犯第 (6) 款所订罪行,如确立该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获遵守,即属免责辩护。
446、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不得送交财务摘要报告
(1) 如有以下情况,公司不得为第 441(1) 条的目的,向成员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
(a) 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规定须向每名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或
(b) 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禁止该公司为第 441(1) 条的目的而向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
(2) 如有以下情况,公司不得向成员送交关乎某财政年度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
(a) 尚未就关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拟备核数师报告;
(b) 董事尚未批准该财务摘要报告;
(c) 尚未有人代表董事签署该财务摘要报告;或
(d) 财务摘要报告不符合第 439(2) 条的规定。
(3) 如公司违反第(1)或(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
第 8 分部 杂项
447、适用于不活动公司的豁免
(1) 公司如属第 5(1) 条所指的不活动公司,则以下条文不适用该公司——
(a) 第 367(4) 条;
(b) 第 4 分部第 3 及 4 次分部;
(c) 第 5 分部第 2 及 3 次分部;
(d) 第 411 及 412 条;
(e) 第 5 分部第 6、7 及 8 次分部;
(f) 第 6 及 7 分部。
(2) 如上述公司订立任何会计交易,则——
(a) 自该会计交易的日期起,第 (1) 款不再具有效力;及
(b) 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会计交易的该公司成员,及该公司的每名董事,均须就该会计交易而产生的该公司任何债项或债务,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3) 在本条中——
董事 (director) 包括幕后董事。
448、就报告内不真实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负有的法律责任
(1) 本条适用于——
(a) 董事报告;及
(b) 财务摘要报告 ( 只限于该报告的内容是来自董事报告的范围内 )。
(2) 公司的董事有法律责任就该公司因以下事宜而蒙受的损失作出补偿——
(a) 有关报告内的不真实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
(b) 有关报告遗漏了它按规定须载有的任何事宜。
(3) 就——
(a) 第 (2)(a) 款而言,除非董事知道有关陈述属不真实或具误导性,或该董事罔顾该陈述是否不真实或具误导性,否则该董事无需负上法律责任;或
(b) 第 (2)(b) 款而言,除非董事知道有关遗漏属不诚实地隐瞒属事关重要的事实,否则该董事无需负上法律责任。
(4) 有关的人不须对另一人 ( 有关公司除外 ) 因该另一人或任何其他人倚赖有关报告所载的资料而负上法律责任。
(5) 就第 (4) 款而言,有关的人 (前者 ) 在以下情况下亦须对另一人负上法律责任︰该另一人有权针对前者——
(a) 获给予民事补救;或
(b) 撤销或废除合约。
(6) 本条不影响刑事罪行的法律责任。
449、自发修改财务报表等
(1) 如——
(a) 由公司的董事拟备的财务报表的文本,已根据第 430 条向成员送交;及
(b) 该公司的董事其后觉得该财务报表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则该董事可安排修改该财务报表,以及对有关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作出必需的相应修改。
(2) 上述对财务报表的修改,须只限于——
(a) 该财务报表内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的方面;及
(b) 其他必需的相应修改。
(3) 如——
(a) 公司的董事决定根据第 (1) 款安排对财务报表作出修改;及
(b) 该财务报表的文本已遵照第664(3)(b)条的规定交付处长,则该公司须在该决定作出后的 7 日内,将一份述明该财务报表将会被如此修改的警告陈述,交付处长登记,该陈述须符合指明格式。
(4) 如公司违反第 (3) 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 $1,000。
450、财政司司长可就财务报表等的修改订立规例
(1) 财政司司长可藉规例——
(a) 订定本条例就根据第 449 条修改的财务报表、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的适用情况;及
(b) 订定关乎经修改的财务报表、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的规定。
(2) 上述规例——
(a) 可视乎财务报表、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是——
(i) 用另一份显示有关修改的文件补充该财务报表或报告的方式修改;还是
(ii) 用另一份财务报表或报告取而代之的方式修改,而订定不同条文;
(b) 可订定拟备核数师报告的人在经修改的财务报表、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方面的职能;
(c) 在——
(i) 财务报表或董事报告或其文本经修改前,已根据第429 条 在 成 员 大 会 上 提 交 公 司 省 览、 已 根 据 第430 条送交成员或已遵照第 664(3)(b) 条的规定交付处长;或
(ii) 有关的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经修改前,已根据第441 条向成员送交,或已为顺应第 444 或 445(2) 条所指的要求而向成员送交,
的情况下,可规定公司或公司的董事就经修改的财务报表或报告采取该规例指明的步骤;及
(d) 可就本条例在该规例指明的增补、例外情况及变通的规限下适用于经修改的财务报表、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订定条文。
(3) 上述规例可将以下任何行为定为罪行——
(a) 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使经修改的财务报表、财务摘要报告或董事报告符合——
(i) 该规例的指明条文;或
(ii) 根据该规例而具有效力的本条例的指明条文;
(b) 违反——
(i) 该规例的指明条文;或
(ii) 根据该规例而具有效力的本条例的指明条文。
(4) 就属故意干犯的罪行可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为 $300,000,而可订明的最高监禁刑期为 12 个月。就不属故意干犯的罪行可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为 $300,000。此外,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可订明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不超过$2,000。
(5) 上述规例可订定就上述罪行提出的免责辩护。
451、财政司司长可就披露某些资料订立规例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为施行第 383(3) 条订明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须载有显示关于第 383(1)(d) 条所述的事宜的资料的陈述。
452、财政司司长可订立其他规例
(1)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为施行第 380(8)(a) 条订明团体。
(2)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a) 订明根据第 383(1) 条须载于财务报表的附注内的资料;及
(b) 订明关于财务报表的附注的其他规定。
(3)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a) 订明根据第 388(1) 或 (2) 条须载于董事报告内的资料;及
(b) 订明关于董事报告的其他规定。
(4)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a) 订明根据第 439(2) 条须载于财务摘要报告内的资料;及
(b) 订明关于财务摘要报告的其他规定。
(5)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a) 订定以下项目的格式及内容——
(i) 第 442(2) 条所指的通知;
(ii) 第 442(3) 条所指的意向通知;或
(iii) 该通知或意向通知随附的文件;及
(b) 规定上述文件须是预付邮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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