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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单位为在职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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