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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批发企业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本企业每个月都有购销额。但没有签订购销合同,那发票算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吗?因为税法上说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那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算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吗??非常感谢,谢谢~!
解答:依据现行印花税的政策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购销合同的计税金额按照合同记载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另外,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函[2009]374号印发)有关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的部分印花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根据当月(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额,按核定率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为“购销合同”的核定依据是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印花税核定率分别为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75%和50%。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
工业、商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其中,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所收取的款项金额,采购金额是指企业采购所支付的金额。当发生销售退回或采购退还时,可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或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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