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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顺序确定营业额。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实质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纳税人,因此,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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