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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04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下调至2139元。
市地税局介绍,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文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因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从目前的2529元下调至2139元,上限12645元维持不变。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高于2529元的,缴费工资无需调整;低于2139元的,征收系统将缴费工资自动调整为2139元,无需到地税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市地税局还提醒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按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如果缴费工资为2529元的,征收系统将自动将其缴费工资设置为最低标准2139元。上述人员如需选择的调高缴费工资的,请携带身份证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缴费工资调整手续。
缴费工资选确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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