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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阿强承接了某灯饰公司办公场地装修工程,装修工作进展顺利。按照合同规定,灯饰公司验收后结清尾款,该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便开始进驻使用,以各种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工程尾款。阿强一怒之下,把灯饰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的判决,灯饰公司需支付阿强工程尾款。得知判决结果后,阿强高兴地办理手续向法院申请执行款,过程中阿强得知需提供地税的发票才可以领取执行款。
此时,阿强很不理解,自己只是取回应得的钱,并且该款项经过法院判决,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为何要开具发票呢?如果要开,应该向哪里申请开具发票呢?于是,阿强拨打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规定。
了解阿强的情况后,广州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一)纳税人已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应自行开具发票给法院;纳税人没有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则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应区分国税、地税的征管范围,属于我局征管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阿强应该向装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并申请开具发票。
听到地税部门的官方解释后,阿强终于明白,自己虽然是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但也是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是要开具发票的。最后,阿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顺利取得了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