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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2013年1月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税务机关特别提醒,2013年度房产税已开始申报缴纳,拥有厂房出租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注意按照申报标准在9月30日前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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