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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我有一项专利,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A公司,款项一直没有收到,由于我和A公司关系较好,我不准备收取A公司应当付给我的专利转让款,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捐赠吗?我的行为涉税吗?我是不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解答: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47号)的规定: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陆地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另建议您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3]39号)的相关规定。技术转让服务(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了解,电话为(020)12366-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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