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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军转干退休后,未移交社会管理,注册企业每月发放退休补贴3600元,另按规定发放军转干补贴1500元,请问军转干部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另外根据《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的规定: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休工资属于免税范围,但是根据穗地税发[2006]84号文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当月取得原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应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定扣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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