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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注册申请
(1) 如在紧接第17 部的生效日期前,有为根据《前身条例》第310 条注册而提出的申请仍然待决,该项申请须视作为了根据第 807 条注册而提出的申请。
(2) 尽管有第 811 条的规定,如属以下情况,则申请人无须为有关注册向处长缴付费用——
(a) 有关公司不是注册为有限公司;或
(b) 有关公司是注册为有限公司,但在该公司注册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受其他条例所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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