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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受单位委托代办签了私车公用协议同事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我知道需要去前台申报,但是想知道:现在公司如果有8月一次性支付4月-9月的费用给我的同事,这样的话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是按月计算还是按次计算,协议是每月800元。
解答:如果是个人出租自己的汽车给单位使用,广州市个人出租汽车取得租金收入,只提供车辆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为租金收入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地方教育费(营业税税额2%)、印花税(合同租赁总金额的1‰)和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应由财产出租人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得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次取得多个月租金收入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分别减除费用。
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穗地税发[1999]590号文规定: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如出现维修费用开支的,还准予扣除能够
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最后再扣除法定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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