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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属于上述情形,对应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申请从纳税人以后同税目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抵缴或退回。
二、如需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减除,则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时,在对应税种、税目中进行自行减除,不得在不同税种或税目间减除。
三、如需办理抵缴或退库,请留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广州市地税业户如果多缴纳的税款,经区主管地税局批准可以在下一期税款中抵缴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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