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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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