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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视点

关于申请2013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2013-08-23 14:22:55 发布 作者:金中公司注册 阅读流量:3142次

各有关申请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广东商标协会已正式承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为增强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成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一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关于申请2013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通知》,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下称《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及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根据《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及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认定申请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3)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标图样一致,不带注册标记)。

       3.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4.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情况;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2)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交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8.申请认定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9.申请认定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10.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当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2)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二)延续申请证明材料 

        今年申请延续的应是2010年12月24日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申请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并按照认定申请证明材料1、2、3、6、7和10(2)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0(2)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规定》第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依照《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通过以下方式报送我会:

      (一)直接报送广东省著名商标受理点;

      (二)也可以委托本地区的商标专业协会、本行业的行业协会或商标代理组织,集中将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著名商标受理点。

       四、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3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如需申请认定和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于9月30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连同数据文件一并报送。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

       广东商标协会

       地    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419室

                (从省工商局注册大厅进入上四楼)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电话:020—87512603

       传    真:020—85587049

       联 系 人:张玫


       深圳市商标协会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7号

                      安徽大厦创展中心1320

       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电话:0755-22184571

       传    真:0755-22184573

       联 系 人:张秋苑


       汕头市商标协会

       地    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7楼

       邮政编码: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563231

       传    真:0754-88563231

       联 系 人:李楚南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各页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材料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将相关页码填写在本表相应栏目。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3年 8 月 20 日   

 

 


       以上内容均由金中企业顾问收集汇总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需办理业务,可联系客服办理,或直接致电总部24小时热线:020-61133120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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