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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哪几种表不再申报?
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这两种表不再需要填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该怎么申请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3、职工福利补贴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该怎么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企业新购房屋,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孵化器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