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总公司:
电子邮件:
gbd33@163.com
热线电话(16条线):
+86 20 61133120
020 6113 3120
020 3829 5993(传真)
综合业务部:
电话:
陈小姐:13688873611(广州)
罗先生:18823089448(江门)
Anne:13923362011(珠海)
很多财务人员,在收到其他单位的罚款或者赔款时,基本上都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这个也不一定正确,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应收款,还有看业务的实质,都会影响账务处理。
1、首先我们明确营业外收入与其他应收款的核算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他应收款主要核算经营活动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如各种赔款、罚款;应收租金、押金、质保金;应收员工内部款;关联方往来;应收资金占用款;应收备用金以及其他特殊业务款等;
根据最新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主要核算如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核销的应付款、捐赠利得、现金盘盈利得。其中资产处置收益已经划入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中了,盘盈固定资产作为以前年度损益核算,存货盘盈则是冲减管理费用的。
这样看来提问者所说的罚款赔款,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应收款,这个确实存在着重合的部分,提的问题非常正确,这里我要给他点个赞。
2、是否作为其他应收款还是营业外收入还要看企业发生的业务实质。
业务实质也就是企业获得赔款或者罚款的前提原因是什么,是形成的利得还是是损失了。
利得也就是在交易过程中根本没有因此发生损失,如保证金、押金、惩罚性赔款等;
损失也就是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获得赔款后还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如盗窃赔款、保险赔款、资产损失赔款、执行合同标的已经生产而毁约的赔款、债务重组法院判决后的赔款等,若能够弥补则就形成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了。
所以这样看来,比如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赔款如是在未执行合同之前,对方就毁约,那么获得的赔款或者罚款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企业还未执行,没有给自己造成损失。又如质保金、押金均是此中情况,因对方毁约获得此利得,且未给自己造成损失。
若给自己造成损失了的赔款,如现金丢失、存货管理不善责任人赔款、资产遭受自然灾害保险赔款以及其他商业保险赔款,其前提都是企业自身受到了损失,造成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在确认的时候计入其他应收款,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3、其他应收款与营业外收入本身在确认时点上就有区别。
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定是已经收到赔款的,也就是赔款实际发生了。
而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显然是赔款还未收到,只是在暂时先确认为应收。
4、作为营业外收入的赔款是否考虑增值税呢?
一般来说与销售业务相关的赔款形成的赔款属于价外费用,是要进行纳税申报的,比如有些保证金、押金,实际上建立在销售前提下的,作为该批次的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申报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