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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非员工差旅费用如何列支都是一个争议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差旅费用当然是员工直接发生的,但实务中常常产生企业为非员工承担差旅费用的情况。究竟应当如何处理?
1、A公司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
该案例中,邀请客户来公司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行为,应将承担的差旅费用计入公司业务招待费,按照所得税的要求比例扣除。(当年度收入的千分之五,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
2、C公司集团总部员工来公司检查工作,公司承担了集团员工的机票和住宿费用;
该案例中,集团员工不属于公司员工,这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B公司高管带律师外出办事,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承担了律师的机票和住宿费用。
这个案例是争议的焦点,虽然不是员工,但律师是为企业服务,而且在协议中约定了该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能不能再企业列支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怎样约定,律师都不属于公司员工,因此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律师不是公司员工,但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律师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差旅费用也应当作为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价外费用处理,由事务所开具发票给公司入账,而不是作为差旅费用或者业务招待费;
第四种观点,认为虽然不是企业员工,但出差行为是为公司服务,而且在协议中做了约定,应当计入公司差旅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我个人的看法,第三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除非协议中有约定由事务所先行垫付,公司随后支付给事务所,方可认定为价外费用,如果是约定直接由公司承担,不能理解为价外费用。
在第一种、第二种和第四种观点中,各自有不同的支持者,税务机关内部也莫衷一是,国税总局曾经有一个答疑支持第一种观点: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4日
问题内容:
企业法务专员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起出差,其差旅费由企业承担;还有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不收取修理费,但其住宿费由企业承担。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负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差的差旅费及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的住宿费,而不支付修理费。不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而青岛市的文件又支持第二种观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
(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律师不是公司员工,但为公司提供了服务,而且在协议中做了约定,应视为真实、合理、相关的支出,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大多数企业的实际处理也是如此。
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增值税的处理同所得税的处理可能不一致,因为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从2019年4月开始可以抵扣进项,这就涉及到什么人的票可以抵扣的问题,最新的国税总局2019年31号公告发文做了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如果是律师的机票高铁票虽然可以作为差旅费用税前扣除,但不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