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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商事登记制度是否可以不缴纳出资?
答:不是。实收资本不再是登记事项,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人的出资义务免除,投资人仍然应当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
12、问:是否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
答:如果商事主体不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则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如商事主体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则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同时则要提交验资报告。具体见《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后实收资本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问:秘书的作用是什么?
答:(一)负责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三)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14、问:商事登记制度是否可以不缴纳出资?
答:不是。实收资本不再是登记事项,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人的出资义务免除,投资人仍然应当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
15、问:是不是所有商事主体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答:不是。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16、问:住宅是否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
答:可以。目前,工商登记部门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
17、问:什么是“一址多照”?
答:是指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办公区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的集中办公区域。
18、问:什么是“一照多址”?
答:商事主体可以设立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区的(如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香洲区,同属于珠海市工商局香洲分局管辖),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如住所在香洲区,经营场所在金湾区),则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9、问: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还需参加年检吗?
答: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20、问:商事主体应在什么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呢?
答: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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