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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其中,对小微企业免税的消息尤其引人注目。分析人士认为,新政意在给小微企业减负,从而稳定就业。
□综合新华社等
[新政] 下月起对部分小微企业免税
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据权威部门测算,此次减税新政实施后,小微企业年减税规模将近300亿元,按照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估算,今年将减税120亿元。
[背景]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要“容器”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和各地区,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李克强总理近日在广西调研时就曾明确指出,小微企业“铺天盖地”,是就业的最大吸纳器,政府会继续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创造良好环境。
的确,小微企业虽小虽微,但其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作用不“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不“微”。据统计,目前中小微企业就业已占城镇就业80%以上,不仅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主要“容器”,也是创业的“孵化器”。给小微企业减负,也将打开更广阔的就业大门,为增长和转型装上更多“助推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在7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了多项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解读] 每月减税最多可达千元
此次出台的小微企业减税新政,力度大、惠及面广,可谓一剂小微企业发展的“强心针”、“助力剂”。不仅将为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减轻负担、营造更为公平的经营环境,对于当前中国经济稳增长、保就业乃至长远的战略转型升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前,中国经济总体运行平稳并处在合理区间,但形势复杂多变,经济有增长的动力,也有下行的压力。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于提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困难,更好地发挥其在稳增长上的作用。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认为,新政意在让承担中国就业和激活市场的主力军小微企业重回实体经济舞台,“减免税,就是在利润做大困难的环境下让成本下降,净利润上升。”
知名财务分析专家飞雪在接受采访时算了一笔账: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和增值税不能同时征收,以一个月销售额为2万元计算,企业一个月最多可以减少的税赋为1000元(2万元×5%)。
飞雪强调,即使按20%的利润率来算,一个月销售额2万元的企业利润也仅为4000元,而如果能够减免1000元的税,就相当于为企业增加了1000块钱收入。
对于此次减税的目的,飞雪认为主要是促进就业。飞雪认为,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群,对于他们的税收减免,将有利于吸纳就业人口。
●声音
减税力度略显不足
一片叫好声中,也有网友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微博实名认证为“王健_美联储”的博主表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太低了吧?多少这样企业?如果没多少,这样的政策有作秀嫌疑。(减税)主要看经济总量和占纳税量的比例,不能只看企业数量。如果只占总税收很少比例,比如1%,这种政策对总体经济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
微博实名认证为“浙商创投陈越孟”的网友说:“方向和意识完全对了,在当前形势下,唯有对中小企业大幅免税或减税,才是振兴实体经济、提振企业信心、解决就业的最好良方。但此举力度和气度略显不足,应增加‘月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减90%,200万元以下减80%,2000万元以下减70%,2亿元以下减60%,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减50%。’”
●链接
宁波去年曾出台相关减税政策
在宁波市近50万家经济主体中,小微企业占据了90%以上。近年来,宁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去年7月,宁波市政府出台的“新二十六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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