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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授权登记管理资格确认、申请与验收规程

2013-07-11 15:21:59 发布 作者:金中外资注册 阅读流量:4261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授权登记管理局确认申请与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条件的完善,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程。
       一、验收审查事项包括: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的规模。即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户数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机构与人员情况。主要包括:
       1、机构名称;
       2、职责核定情况;
       3、正式编制与人员配备情况。
       (三)办公条件情况。包括计算机、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配备情况,特别是计算机能否上网发送电子邮件,是否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网》联通的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登记程序、经济户口管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与查询、统计等制度;
       (五)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新近颁发文件的情况;监督管理执法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针对专项工作和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
       (六)网络建设情况。特别是对《中国外资登记网》的使用情况;
       (七)有关授权登记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被授予的权限进行登记的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年检总结、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专项任务的执行情况,投诉和举报的查实处理情况。
       二、 各被授权局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根据 “机构落实、职能到位、人员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要求,以及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验收审查事项进行自查和整改。省级被授权局在做好自身检查和整改工作的同时,要督促地级被授权局(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被授权局,下同)做好检查和整改工作。
       三、 自查整改后,认为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应当及时申报。
       省级局要做好对地级被授权局的申报催报工作,并及时向总局上报申报计划。为保证验收进度,在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有50%的被授权局向总局申报确认,10月1日前应当有90%被授权局向总局申报确认。全部申报原则上应当在12月1日前结束。省级被授权局的申报,原则上应当在辖区内其他所有被授权局申报之后或者同时提出。
       申报计划和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申报文件和材料直接寄送总局外资企业注册局。
       四、 被授权局向总局申报确认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确认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1、学习贯彻《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包括自查与整改情况;
       2、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各验收审查事项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机构及编制的批准文件。申请局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提交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申请局为其他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提交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职责分工、联系电话、培训情况,以及被授权局分管外资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姓名及电话;
       (四)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等基本工作制度。有创新制度的,可一并提交;
       (五)记载已登记的、现存实有的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的软盘。各企业(机构)的记载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登记事项和联系方式,记载顺序按上述类别和登记时间先后排列。软盘同时要标明所有数据的报告时间。
       五、 各被授权局应当自4月1日起向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申请确认验收。申请局为地级被授权局的,有关申请文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省工商局在转报时应当提交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载明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
       六、 外资局收到各被授权局的申报材料以后,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全面审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决定进行实地核查的,外资局可抽调申请局以外的其他被授权局的同志共同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组人数一般4到6人。
       七、 实地核查原则上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被验收局汇报。被验收局为地级局的,还要听取省级局的初检汇报;
       2、检查档案;
       3、查看办公条件;
       4、反馈初步验收意见。
       八、 根据审查情况,予以确认的,总局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公布:
       (1)向被授权局下发确认文件,文件列明被授权的范围;
       (2)向被授权局颁发牌匾;牌匾原则上由被授权局申领,对有代表性的被授权局,也可以实地授予;
       (3)向社会公布。分批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中载明被授权范围;
       (4)通过中国政府世贸组织协调联络机构向世贸组织及其成员国通报。
       九、对年底以前未申报,或虽申报但没有取得确认的,总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同时授予其在该期限内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职权,并将该授权向社会公告;
       2、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同时授予其在该期限内行使已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职权,并将该授权向社会公告;
       3、不再授予其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职权,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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