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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费用由个人负担(自费、自付):
1.总住院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自费);
2.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自费);
3.住院的基本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自付);
4.住院基本医疗费中按规定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自付);
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自付部分,可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二)支付方式:
住院发生费用的结算情况,可参阅结算时医院提供的《广州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例1:某甲,退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17000元,其中自费费用2000元,那么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起付标准为1400元,共付段自付比例为14%)。(17000-2000-1400)×(100%-14%)=11696元,统筹支付率68.8%,自负费用=17000-11696=5304元。
例2:某乙,退休,在一级医院住院总费用5600元,其中自费费用600元,那么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起付标准为350元,共付段自付比例为7%)(5600-600-350)×(100%-7%)=4324.5元,统筹支付率77.22%,自负费用=5600-4324.5=12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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