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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强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成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知识产权等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不超过31人,按单数确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和委员。
常务委员每四年推选一次,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由省级专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委员每年推选一次,每届任期一年,每年更换委员不少于1/3。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广东商标协会会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从常务委员中提名,全体常务委员投票选举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期均为四年。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由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兼任。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是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 以评审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并颁发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证书;
(三) 指导、监督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四) 研究、决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批并公告每一年度著名商标申请期限、申请方式等事项;
(二)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进行裁决;
(三) 对公示期内拟认定为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四) 对不予认定、不予延续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五) 对提交评审拟撤销、拟注销的著名商标进行审议和表决;
(六) 研究、决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专家库,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是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的来源。
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符合条件的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专业协会、省属的相关单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推荐,经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送广东商标协会,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广东商标协会确定入选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推荐评审专家的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专业协会、相关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最近3年无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记录;
(四) 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第十条 省级专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相关单位推荐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省级专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推荐的代表应在该协会担任会长或秘书长;
(二) 相关单位推荐的代表应为从事经济、法律、科技、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的教学、研究、管理工作的专家;
(三)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五) 从事经济、法律、科技、知识产权等相关行业工作,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本部门、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报送广东商标协会,由广东商标协会召开副会长单位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
常务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省级专业协会专家应来自于在业内有较高影响力、公信力,为商标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团体;
(二) 相关单位的专家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公信力。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委员候选人名单报送常务委员审定。
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来自当年著名商标申请量排名较大的省级行业协会;
(二) 来自对当年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有一定处理经验或研究心得的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专业协会代表或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三条 任期未满,因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工作岗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评审委员会将进行调整,委员增补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重大议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未经评审委员会许可,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以评审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发出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通知,并告知会议审议事项。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延续认定、不予认定及不予延续的评审,应当有全体委员4/5以上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参加委员2/3以上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发布及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异议的裁决,及对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撤销、注销申请的裁决,由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私下接触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
(四)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评审结果等;
(六)应当依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提出代会人选。
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广东商标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经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同意,由广东商标协会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撤消委员资格后不得再获聘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的缺勤率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总次数的1/2,否则无需经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同意即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该制作书面裁决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广东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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