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总公司:
电子邮件:
gbd33@163.com
热线电话(16条线):
+86 20 61133120
020 6113 3120
020 3829 5993(传真)
综合业务部:
电话:
陈小姐:13688873611(广州)
罗先生:18823089448(江门)
Anne:13923362011(珠海)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1、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2、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3、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4、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一篇: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问题
下一篇: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哪些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