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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要企业存在以上情形,可以向税局提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局根据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如上文列示有好几种,而针对题目提出的“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企业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1)账目混乱
“账目混乱”,可以从“会计处理不规范”去进行理解。企业财务水平比较差,收入、成本、费用等无法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政策进行归集。
(2)难以查账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属于难以查账的体现。
企业难以获得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难以确认,成本费用缺少有效单据不能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方面是税务局对某些税负率明显过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进行强制征税的一种手段;一方面也是创业型小微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企业的初创期间,为其提供一个财税的逐步完善时间;还有一个方面,这也成为许多企业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施行,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最终引导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而且对于已经施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局会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所以企业在税局审批通过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还应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遵循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账簿,提高财务水平,逐步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