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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霍尔果斯:中国的“税收洼地”

2017-10-18 23:12:44 发布 作者:金中公司注册 阅读流量:2368次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

 

对于绝大部分的老百姓来说,这似乎就是真理。但是对于那些神通广大的跨国公司和富裕人士来说,这个说法却未必正确。因为他们早已在“避税天堂”注册成立了公司,享受非常低的税率,甚至是零税率。如:百度、阿里巴巴

 

跨国公司和富裕人士到是可以到“避税天堂躲躲”,咱广大中小企业怎么办?答案:中国“税收洼地”-新疆霍尔果斯!



新疆-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解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3、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第一节 引进注册型企业优惠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

1、新注册

1)、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12%;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扶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2)、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2、迁入

根据《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文件规定,针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准予迁入变更企业性质,且不进行清算。

1)、迁入企业不做变更维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拨付扶持资金30%,予以扶持企业发展。

2)、迁入企业由有限责任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此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有效的规避了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拨付扶持资金30%,予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

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第二节  伊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节选)


1.设立企业上市引导扶持资金,支持注册地在伊宁市的企业登陆新三板和中小板融资解决经营资金需求。上市融资规模在1000-2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提供60万元引导资金帮促企业完成上市手续;融资规模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提供100万元引导资金。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鼓励全社会力量积极为伊宁市引入、创办企业。凡引入并开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纺织服装、现代服务、出口加工、旅游等项目,伊宁市对主要牵头商会或个人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高于5亿元的按5亿元计算);业主自带项目来伊投资建设的,对项目法人直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不满1亿元的项目,1000-5000万元以下奖励2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


3. 经考核属于按期投产的园区鼓励类项目,企业享受2年期新购设备与厂房建设投资贷款贴息(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生产设备或厂房建设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20%设备购置利息或建设资金贷款利息;1亿元以上的,补贴30%;涉及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设备投资额度或厂房建设投资额度予以贴息,贴息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对新设立的咨询、设计、财务、科研、产权交易、法律、中介、会展、宣传策划、旅行社等服务机构,凡利用伊宁市国有资产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前两年免房租,后三年参考周边市场房租的50%减免;如无合适国有资产场地,由边合区、伊宁园区负责安置,并按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补贴企业前两年100%房租,补贴后三年50%房租;如企业在边合区、伊宁园区按规划自建营业建筑,对照周边租金平均价格,按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执行补贴企业前两年100%房租,补贴后三年50%房租。


5.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首开区注册成立总部办公、研发、结算的企业,当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企业,在园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5%给予优惠,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对在疆外购置原料及产品运出抵达疆外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发生的运量,给予20%的铁路运费补贴(仅限于疆内运输距离部分)。


7. 注册在伊宁市的外向型生产企业或外贸进出口企业,在伊宁市口岸报关(下同),年度出口产品达100万美元,且出口额较上年增长的,对其增加额申请自治区给予奖励。上年出口地产品额达100万至3000万美元,对其当年出口增加额每一美元奖励0.09—0.13元人民币。


8. 对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比上一年度的增加额度申请自治区补贴奖励;对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并完成比上一年度进出口增长18%调控目标的企业,在以上基础上再申请自治区一次性分档奖励(已享受边贸进口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进口部分奖励)。


9. 对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至5亿美元的企业,且比上年增幅达到18%以上,在原出口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申请自治区一次性奖励50—130万元。


10. 鼓励电商创业,现有经营实体转变营销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对首次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经营期满两年的,按其两年的平台技术服务费年费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从外地引进在伊宁市注册、运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次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认定后,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 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在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评选电子商务3强企业,对3强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2. 鼓励投资创办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经认定后,按电子商务产业专用的建筑面积对园区运营主体进行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第一年100元/平方米、第二年80元/平方米、第三年50元/平方米,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园区自办快递业务的,每办一个品牌快递公司补助10万元。


13.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在高新区纳税,对财政产生积极贡献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审定后,前三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予以奖励。


14. 企业用工中,本市户籍人员比例达到实际用工人数70%以上,且本市户籍人员同一人次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超过5年的,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按20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15. 园区内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引进的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和补贴。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专项经费,一次性资助标准为5-20万元不等。


16. 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安置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执行工资标准高于伊宁市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用于对本市户籍普工培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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