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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规定废止:
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14号)第二条;
二、《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134号)的补充意见和附件内容;
三、《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2〕312号)的补充意见;
四、《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69号);
五、《关于明确对外国公司取得船舶国际运输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74号);
六、《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6号)的补充意见和附件内容;
七、《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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